无耻的番禺计生
394024婴幼育儿
媒体朋友、上级政府部门的领导:
请您认真看看这封信,为了广州市番禺地区30000多即将被强制上环的妇女!这是生在中国广州,所谓发达的珠三角番禺地区的妇女万般无奈的求助。
我不信以中国之大,我们老百姓连个说理的地方都没有!!!
天涯社区上有相关的帖子,网址是: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1677116.shtml
请您也看一下吧。谢谢!
今年夏天起,番禺区的计生部门先后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要求已婚育龄妇女上环,并通过行政手段威胁在机关行政及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妇女必须上环。具体可见《关于在机团、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开展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清查活动通知》(番计生领〔2009〕4号)。文件中规定“机团、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无故不落实节育措施的,单位、组织应督促其落实。机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无理拖延6个月的,列入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对象,由所在单位计生责任人及计生干部对其进行重点帮扶;镇(街)计生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将重点帮扶对象多的单位部门列为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单位部门,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点管理。”
这个规定明显违反了或者说是故意曲解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的关规定(相关的理由我在给附件区长的信函中有说明)。但番禺区自上而下对这种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甚至借“创建文明城市”之名推波助澜。如果创建文明城市是将妇女的健康和尊严进行无理、野蛮的践踏,那么“文明”又从何而来?
此外,计生部门还单独给各部门的行政一把手寄送了《关于督促已婚育龄夫妇限期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函》,要求各单位督促本单位妇女落实长效避孕措施,即上环、结扎等。
由于计生部门的强大压力,各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生工作人员纷纷向妇女施压,要求其上环,而对于上环可能对妇女的生理及心理造成的不良影响则置之不顾。
对于这个问题,我曾向致函区长专线求助(见附件),但被工作人员告知不属受理范围。我不理解,区长不是主持全面工作的吗?不是一个区的行政一把手吗?怎么其中一个行政部门的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是区长不受理的范围呢?
所以,我觉得是求助无门了,必须仰仗媒体的强大监督力量对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
请各位媒体朋友看在番禺地区广大妇女的生理和心理健康正在遭受无情摧残的份上,对此事进行曝光,要求计生部门公开向广大市民解释,并能及早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则实为番禺广大妇女之福祉。
下面是番禺区有关部门及领导的联系方式:
区委书记:谭应华,84613005
区 长:楼旭逵,34625333
副 区 长:龚 红,84690528(分管计生)
计生局局长:陈忠文,84694082,13902381490
办公室:84694086,34612479
办公室传真:84646083
附件:1.给区长的信;2.计生局的文件。
区长:
您好!
不知近日区计划生育部门推行的要求已婚育龄妇女上环的规定是否得到您的同意?
区计生局要求“已生育的育龄夫妇应当自觉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并称其依据是《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二十五条。但我查阅该条例,这两条的具体规定如下:第二十四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为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创造条件,指导育龄夫妻知情选择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第二十五条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参加孕情检查,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不符合本条例有关规定而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指导、督促其落实。严禁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和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从条例字面理解,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如上环、结扎,是“首选”而非“必须”,不知区长以为然否?
但我区计生部门却断章取义,认为落实长效措施是“应当”,我想这应该不会是一时的误解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作为一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明确规定了公民在实施计划生育的工作中享有知情选择的权利。但番禺区计划生育部门的做法明显侵犯了这项公民权,违法强制要求公民落实上环、结扎等措施。
从医学角度讲,上节育环有可能增加妇女患盆腔炎的几率,并可能伴有月经量增多、经期延长、腰腿疼痛等症状。虽然并不是所有妇女都会出现,但统计结果显示,有10-20%的可能。最可耻的是,计划生育部门的领导并非不知道这项节育措施的不良副作用,他们的说法是:的确的部分妇女不适宜上节育环,如果上环后发现不适,可以摘除。这分明是对妇女健康的野蛮践踏!
据我所知,已有人向上级部门以及一些境外机构反映此事。不知道计划生育部门在出台这个政策之前是否得到区政府领导的首肯,如果没有,我认为区政府应该尽早介入此事,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
广州市番禺区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文件
番计生领〔2009〕4号
关于在机团、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开展落实计划生育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清查活动通知
各镇(街)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省人口计生领导小组《贯彻实施<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挂钩帮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人口计生办〔2008〕10号)及《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意见》(粤人口计生〔2006〕1号)的精神,减少政策外出生,稳定低生育水平,全面开展创“两无”活动,根据对我区计划生育避孕节育长效措施库存量大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在机团、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中开展清理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库存的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清查目的及意义
省委、省政府提出2010年全省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要达到全国先进水平,以创“两无”论成败,然而我区仍存在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压力大,计划生育避孕节育长效措施库存量大,创“两无”率偏低,新生婴儿性别比偏高等问题,尤其是计划生育避孕长效措施。我区现仍有40周岁以下应结扎未结扎2400多人,应上环未上环31000多人,流入人口应结扎未结扎35000多人,应上环未上环72000多人。库存量之大严重制约创“两无”工作的开展,严重影响人口控制任务的完成,严重影响低生育率的稳定,严重影响广州“创文”工作的开展。因此,必须对全区应结扎未结扎、应上环未上环的库存进行清理,全区的机团,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要率先带头遵守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率先带头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以自己的实际行动带动全社会执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将番禺的人口计生和各项工作推上新台阶。
二、清查范围
凡在2009年9月31日前未满40周岁的在机团、企事业单位(含居委会)工作的已婚妇女或在机团、企事业单位(含居委会)工作的已婚男士其配偶未满40周岁的均属清查范围。
三、清查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8月20日至2009年8月25日)。
1、清查活动由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具体工作由区人口计生局组织实施,各镇(街)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落实。
2、层层召开会议进行宣传发动。
(1)组织学习《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开展乡镇(街道)无政策外多孩出生和村(居委会)无政策外出生活动的意见》(粤人口计育〔2006〕1号)。
(2)向40周岁以下的已婚女士和40周岁以下的配偶派发《番禺区机团、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自查自报表》(下称《自查自报表》)。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9年8月26日至2009年9月31日)
1、属清查范围的对象填报《自查自报表》的基础上,凡未落实节育措施的人员都必须在2009年9月31日前落实。
2、因疾病等原因暂不宜落实的,必须有区以上计生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的2个医生以上签名的《医学证明》。
3、属清查范围的填报《自查自报表》,由本人亲自填报、单位核实汇总后,并填写《番禺区机团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汇总表(二)》,于9月31日前送所属镇街人口计生办,镇街人口计生办填写《番禺区机团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计划生育情况汇总表(一)》及清查活动工作总结,于10月15日前送番禺区人口计生局规划统计科。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9年10月16至2009年10月30日)
1、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分派若干工作组到各镇(街)、单位部门检查活动的开始情况。
2、对拒不落实节育措施、弄虚作假和对工作不力、行动不迅速的单位实行责任追究。
四、政策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妇,女方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首选结扎措施。”的规定。
(二)必须在产后六个月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三)机团、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无故不落实节育措施的,单位、组织应督促其落实。机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在规定时间内不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无理拖延6个月的,列入计划生育重点帮扶对象,由所在单位计生责任人及计生干部对其进行重点帮扶;镇(街)计生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应将重点帮扶对象多的单位部门列为计划生育重点管理单位部门,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点管理。
(四)因身体或疾病原因不能落实节育措施的,应每季度提供相应的《医学证明》一次;由于身体或疾病原因不能落实节育措施或落实节育措施失效造成计外怀孕而进行人流引产的,其手术费给予报销,休假列入病假,但由于无持《医学证明》又没有落实节育措施造成计外怀孕而人流引产的,其手术费自行负责,休假不得列入病假。
(五)机团、企事业单位已上环的育龄妇女每半年查环一次,身体或疾病原因暂不能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妇女,每年查环查孕四次,如不按要求参加查环查孕的,按计生有关规定执行。
200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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龟领导当然不会看啦!!
都把头缩起来了~~
都把头缩起来了~~
2009/09/13回复
我就是在番禺的,我产后很快就到6个月了~!我也不想上环啊~!可是不知道有什么办法`!
2009/09/14回复
jessieyang17楼
支持大家去维权!我户口也是番禺的,我讨厌死他们了,他们经常上门找我,我一概不理,凭什么要强制!
2009/10/1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