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名称 | 天数 | 参考文件 | 文件规定 | 备注 | ||
婚假 | 婚假 | 5天 | 粤人薪[1996]19号 | 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 | 节假日除外 | |
晚婚假 | 10天 | 省计生条例第36条 | 比法定婚龄迟三周年以上初婚的为晚婚。(省计生条例第18条) | 可各自享受晚婚假 | ||
怀孕 | 怀孕 |
| 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8条 |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和加班加点工作。从事体力劳动的女职工,应每天分上、下午安排两次工间休息,每次休息时间为三十分钟,按劳动时间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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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假 | 1天 |
| 含登记结婚各种学习和产检 | 登记结婚至产假内有效 | ||
产假 | 产假 | 90天 | 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0条 |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 产前没休假可加入产假 | |
30天 | 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 | 此两项不能相加计算 | ||||
15天 | 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 | |||||
15天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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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育假 | 15天 | 省计生条例第36条 | 已婚妇女二十三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 (省计生条例第18条) | ||
办光荣证假期 | 35天 | 省计生条例第38条 |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增加产假3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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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天 | 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方享受看护假期10天 | 已休不**按事假处理 | ||||
哺乳假 |
| 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 |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如有实际困难,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 | 条件:1、本人申请;2、领导批准。 | ||
哺乳 时间 |
| 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4条 | 凡有未满一周岁婴儿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哺乳(含人工哺养)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 |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增加哺乳时间三十分钟。 | ||
节育手术 | 上环 | 3天 | 市计生办法第28条(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及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1条:“女职工怀孕流产者,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三日, | 连续计算假期 | |
取环 | 2天 | (二)按规定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息二日; | ||||
输精管 | 10天 | (三)输精管结扎的,休息十日; (三)输卵管结扎的,休息三十日 | 施行结扎手术的,配偶可以享受三日的看护假 | |||
输卵管 | 30天 | |||||
皮植 | 3天 | (四)采用皮下埋植剂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术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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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流 | 流产 | 15天 | (五)怀孕两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十五日 | 施行人工流产的,配偶可以享受一日的看护假 | ||
30天 | (五)怀孕两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休息三十日 | |||||
引产 | 45天 | (五)怀孕四个月以上引产的,休息四十五天 | 配偶享受五日的看护假 | |||
干部年休假 |
| 14天 | 粤办发[1991]12号 | 二、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参加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者,每年可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每年可休假十天;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可休假十四天。 | 五、凡在一年内请病假、疗养累计超过四十五天,或请事假累计超过三十天,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 |
10天 | ||||||
7天 | ||||||
5天 | 穗人薪[1996]19号 | 三、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 六、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婚假、丧假期间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
女职工假期一鉴表
25935婴幼育儿
201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