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内申领生育津贴 经办机构将逐月发放
时间: 2013-07-11 来源: 广州日报 作者: 何颖思昨日,记者从广州市人社局获悉,广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印发了《关于完善生育津贴计发方式的通知》,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方式,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申领生育津贴的改为逐月发放,此举是为了杜绝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即办理停保或解除劳动关系,导致职工产假期间无法得到生育待遇的现象。新规从今年6月起执行。
张女士在2013年1月1日剖宫产下一女,属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产假应当有178天。如果按照旧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张女士产女后马上申领生育津贴,并且一次性把所有生育津贴、营养费等待遇领完。
而按照新规,张女士单位如果在其休完产假上班后(一年内)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那么,社保经办机构则按规定一次性向单位支付178天的生育津贴。
如果单位在张女士休产假的第30天到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那么,经办机构则按规定向单位逐月发放生育津贴。
单位停保将被停发津贴
根据《关于完善生育津贴计发方式的通知》,从今年6月起,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生育津贴按以下规则执行:用人单位办理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正常产假天数,给予一次性计发办理申领手续前参保人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一次性领取参保人应享受的生育津贴后,参保人余下产假天数应享受的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仍继续参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生育津贴按月计发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停止参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计发其欠费当月及继续欠费月度的生育津贴。
也就是说,如果单位在职工产假期间申领生育津贴,那么在申领后的产假期间,社保中心逐月发放生育津贴,如果单位在职工产假后申领,可以一次性领取。
用人单位不论按哪种方式申领生育津贴,职工在产假期间,用人单位都应当视同职工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产假工资(生育津贴),不能等申领了生育津贴后才发放给职工。
堵住“产后即停保”漏洞
“有的用人单位把缴费工资提得很高,产后申领了几万块,然后停保不缴费。”市人社部门有关负责人指出,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即办理停保或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女职工在产假期间无法得到生育待遇,生活失去保障。新规则堵住了这个漏洞。
该负责人强调,此次发放方式的改变对现行生育保险待遇的申办流程、计算方法没有任何影响,并确保了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待遇标准的全面落实;对于不符合申领生育待遇条件的,以及用人单位在女职工生育后即办理停保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该女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其用人单位必须按政府规定标准支付给女职工。
生育保险其他待遇,如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男配偶假期工资计发办法仍按原规定执行。
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一次性补贴;领取《独生子**待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假期,以孩子出生时的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月)平均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例如,单位上年度人(月)平均缴费工资为4278元,该员工产假天数为113天,那么生育津贴=4278÷30×113=16113.8元
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报销: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手术费、生育医疗费。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以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例如:2012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313元,那么营养费的计算公式就是:
顺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5313元×25%;难产、多胞胎:5313元×50%
一次性补贴: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