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下,不同民族之间的生育权并不平等。例如《**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城镇汉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一个子女,少数民族居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汉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两个子女,少数民族农牧民一对夫妻可生育三个子女”。《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而第十八条规定:“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