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去年6月底生了小孩,但是因为母乳喂养的问题辞职了,公司在我休产假的时候并非发放全额工资,只发了基本工资,而且只发了2个半月,一共才二千多,我一个月的全额工资是2650,在我休完产假4个月后,公司从劳动局发给我的生育津贴9千多里扣回之前发放给我的工资,公司的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吗?如果不正确。我现在要申请劳动仲裁还在法律的有效期内吗?不知各位有没有试过,也不知要怎么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