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的概念及特点创业板又称二板市场,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场,是指主板之外的专为暂时无法上市的中小企业和新兴公司提供融资途径和成长空间的证券交易市场,是对主板市场的有效补充,在资本市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
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公司大多从事高科技业务,具有较高的成长性,但往往成立时间较短规模较小,业绩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长空间。
创业板市场最大的特点就是低门槛进入,严要求运作,有助于有潜力的中小企业获得融资机会。
在中国发展创业板市场是为了给中小企业提供更方便的融资渠道,为风险资本营造一个正常的退出机制。同时,这也是我国调整产业结构、推进经济改革的重要手段。
对投资者来说,创业板市场的风险要比主板市场高得多。当然,回报可能也会大得多。
各国政府对二板市场的监管更为严格。其核心就是“信息披露”。除此之外,监管部门还通过“保荐人”制度来帮助投资者选择高素质企业。
二板市场和主板市场的投资对象和风险承受能力是不相同的,在通常情况下,二者不会相互影响。而且由于它们内在的联系,反而会促进主板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壮大。
5 创业板的分类 按与主板市场的关系划分,全球的二板市场大致可分为两类模式。一类是“独立型”。完全独立于主板之外,具有自己鲜明的角色定位。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场——美国纳斯达克市场(Nasdaq)即属此类。纳斯达克市场诞生于1971年,上市规则比主板纽约证券交易所要简化得多,渐渐成为全美高科技上市公司最多的证券市场。截至1999年底,共有4829家上市公司,市值高达5.2万亿美元,其中高科技上市公司所占比重为40%左右,涌现出一批像思科、微软、英特尔那样的大名鼎鼎的高科技巨人。“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30年后的纳斯达克市场羽翼丰满,上市公司总数比纽约证交所多60%,股票交易量在1994年就超过了纽约证交所。另一类是“附属型”。附属于主板市场,旨在为主板培养上市公司。二板的上市公司发展成熟后可升级到主板市场。换言之,就是充当主板市场的“第二梯队”。新加坡的Sesdaq即属此类。
5 创业板市场交易相关内容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证券品种包括:(1)股票;(2)投资基金;(3)债券(含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及政府债券等);(4)债券回购;(5)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在创业板市场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种。
创业板买卖规则:
(1)创业板股票的交易单位为“股”,投资基金的交易单位为“份”。申报买入证券,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股(份)的证券,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
(2)证券的报价单位为“每股(份)价格”。“每股(份)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人民币0.01元。(3)证券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涨跌幅的价格计算公式为:
涨跌幅限制价格=(1±涨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结果四舍五入至人民币0.01元。证券上市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社会评价创业板首先应是投资者的福地
一个以“创业”、“创新”名义即将开启的市场,赢得了热烈掌声。
掌声来自“直接利益关联者”:它们是上千家排好队准备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上市将为它们带来成本低廉的宝贵资本,为创业者带来丰厚回报;它们是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资本,创业板开启了它们退出的绝佳通道;它们是保荐机构、销售渠道等所有为市场服务的中介,新市场意味着新机遇、新的盈利空间。
掌声也来自宏大的诉求和期许。这些期许包括,经济危机背景下,创业板的开启将扩大民间投资,中小企业将直接受惠,有利于扩大内需和缓解就业。这些期许还包括,创业板为自主创新和成长型企业提供服务,有利于推动产业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有利于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
正是上述“意义”的存在,创业板诞生才具备迫切性和合理性。但是,所有的意义和价值都必须通过一个常识衍生出来,就是这个市场首先必须是投资者能够获得合理回报的地方。
如果把上市企业和中介看成“卖方”,所有即将参与这个市场的投资者就是“买方”。20世纪90年代初,基于历史局限性,中国证券市场的设计者们更多只是从“卖方”角度出发,设计了一个背负沉重包袱行走十余年的主板市场。这段历史中,“买方”利益屡屡遭遇侵犯,证券市场几度丧失融资等基本功能。创业板在总结主板市场十余年发展历史基础上设立,比较主板市场,创业板风险更大、监管更难、评估等技术含量更复杂,这也是这个市场屡屡被推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这个市场即将开启之际,有必要提醒监管者和所有“卖方”,“买方”应该得到更充分重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力度应该更大。爱护投资者是这个市场能否获得可持续发展的基点。
创业板承载着推动产业升级、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负,落实这些宏大诉求,关键在于保护投资者利益。
一个社会总是存在资源有限的情况,当人们给予某些企业特殊资格,让它们获得更低成本资金,以便更快更好发展时,必然要求这些企业具备某些特殊性。这些特殊性被“上市条件”所定义,具体包括它们的规模、持续盈利能力等历史记录,以及它们未来增长潜力的评估和描述。
投资者不会因为响应产业升级而参与市场,资本追捧的是盈利能力和成长空间。正是资本的这种禀性,实现了资源向成长性企业聚集,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因此,定义“上市条件”时,应该更多站在“买方”角度而非“产业升级”等宏大诉求。具体而言,“产业升级”可以通过税收、土地优惠等方式加以引导,如果符合产业政策,“买方”只需在招股说明书中客观描述即可。说到底,创业板承载的宏大诉求必须通过投资人的合理回报才能实现,如果反过来把宏大诉求作为前置条件,以确定谁能否上市,则完全可能事与愿违。
创业板能否成为投资福地,需要在发行环节、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方面更多制度性创新。从10年前设计创业板市场开始,有关方面借鉴国际市场经验已经作出巨大努力,但是,鉴于整体法制环境、监管环境远未完善等原因,创业板市场所蕴涵的系统性风险不可小视。而完善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和提高执行的质量,则应该是所有制度建设和环境改善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