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个三聚氰氨毒奶粉式的悲剧
8311幼儿园早教
2008年的毒牛奶造成的创伤现在逐渐已愈合,人们好像在记忆中逐渐淡忘了这起给千千万万婴儿带来的终身不幸的严重安全事故,一切事故又恢复如旧,事故发生以后,除了抓几个当事人,制定一部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做出十分深刻的检讨,也没有检查生活中与人民悉悉相关的各个行业的安全隐患。新的三聚氰氨式的毒奶粉事件还在酝酿之中。
什么是三聚氰氨式毒奶粉式的悲剧呢?我们从消费者、生产企业和监管部门三者之间的关系来分析,消费者是市场消费的主体,但也是最无助、最弱势的群体,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当然不会知道三聚氰氨的危害具体是什么,而婴儿作为一个特殊的消费群体,更不可能知道三聚氰氨的概念,消费者作为一个单个消费者掌握的资源和金钱,无法与大型的企业相比,由此决定了他们在市场上受愚弄、受欺骗的弱势地位,大型企业作为市场上的强势一方,掌握大型的有形或无形的资源,掌握话语权,他们无可后非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追求利益最大化,在很多方面成为消费者对立面。按理说监管部门应该站在消费者一边,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尤其是维护消费者的安全利益,由此构建一个和谐有序的市场。然现在监管部门却起不到相应的作用,任大型企业为所欲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就是三聚氰氨悲剧的真正内含。
监管部门分为监管立法和监管执行两个部分,在广大消费者的映象中,监管部门就好像是执行部门,比如工商局、安监局等,这些部门看起来与企业没有关系,不是为企业服务的,而是为广大消费者服务的,这个观点看起来没有错,也基本上符合事实。问题出在哪里呢,就出在监管部门的立法部分,出在制定产品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国家机关--标准化局。这个部门代表的是大企业的利益,而不是消费者的利益,许多的产品标准,行业标准实际上都是由大企业来制定的,没有反映消费者的利益。因此,监管部门实际上是为大企业服务,而不是为消费者服务,只有出了像三聚氰氨这样的毒奶粉严重的安全事故,才采取亡羊补牢的措施,死后验尸而己。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的转型阶段,产业标准往往由大公司来制定的,其中不可避免的渗透了大公司的利益因素。大公司的一些技术和方法上升为产业标准,无形中形成垄断地位,限制同行和竞争对手的发展;另一方面,制定标准的大型企业未掌握相关技术时,则会降低产品的质量标准,以适合他们当前的生产水平。他们的产业标准只是从他们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单方面地制定了所谓的标准,而制定这些标准的时候并没有相关专家和消费者参与。而事实上,一个产业标准的制定更多的应该站在消费者的立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国内最近出现的食品和医药的安全事故已经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比如说众所周知的发生在2008年的毒牛奶事故。关于牛奶中的三聚氰氨含量,国外的相关标准早就作了严格的规定,可是我们没有规定。真不知道当初制定产业标准时是怎样考虑的,是哪些人制定的。如是个别大型奶制品企业不顾人的生命,在牛奶中人为地添加三聚氰氨,造成轰动全国的毒牛奶事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现在国内的吊带式、吊杆式婴儿摇床业,正在重复着这一悲剧,却还没有能引起广大消费者和相关部门的重视。据测试,这种摇床的摇摆频率由于吊带或摇杆过短,其固有振动频率大都是60~70次/分钟左右,极少数可达到50次/分钟,摇摆的幅度通常也只有10cm左右。这是一个商业化设计的结果,缺乏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理念。这种摇动对婴儿十分不利,婴儿会感觉到不安全,不舒适,不能很快入睡,这样无形中就造成恶性的循环:父母会以为是由于摇晃不够而加紧摇动摇床,给婴儿带来更严重的伤害。这种婴儿摇床只是一个以降低产品成本,而把婴儿床和摇篮结合在一起廉价工业品,以此实际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并非以婴儿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的设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他们认为这种摇床是一种非人性化对婴儿有害的摇床,甚至有人认为使用这种摇床是在虐待婴儿!
产业标准和产品标准的制定,需要由代表消费者利益的第三方研究机构参与,才会是真正有效的、有利益的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标准。
2009/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