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房东给我电话,说想过几天带人过来看房子(意思就是想卖房子)。但我们是去年12月份签约的合同(一年期限)现在还没有到期,可我当初签约的时候就说明是要长期租的。现在被她这样一搞,我又不知道怎么办了。刚看了合同:只注明房东如果想收回房子,只要提前一个月说明,退回压金给我就可以了。但是如果是我们不想租,她就要扣违约金。我觉得这个合同都不公平的,为什么房东违约就可以不用付违约金?而我们租房者就要付违约金呢? 想问问,如果她真的不把房子租给我们,那她这样算不算违约? 我又应该怎样得到我的应有的权利? 注明:因为我真的怕在搬家的感觉了。
我早上交房租。我们是季度交的,刚好租了三个月,过去三个月电费达到2000多,当时合同写的是:暂定电每度一元,水每吨三块五。好了,今天收租就说什么涨啦怎么怎么的,电费按一块二收,水费按四块五。也没办法,因为合同写的是暂定。无法计较。房东还跟我说一块二算便宜了,她都亏本了,到时要按一块五还是一块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