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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时选择保险公司不重要?那些年、那些保险公司您还记得吗?欢迎吐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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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保险业过去的20多年里,很多保险公司发生过一些大大小小一些风风雨雨、一些变动,下面的这些保险公司里的名字您是否有种似曾相识的感觉?它们的变化是否有给您和家人的服务造成什么影响?欢迎吐槽!

      保险规划时应当关注的不仅仅所谓的低价,保险公司的合规运营、规范管理才能让客户的保单长治久安!



2017/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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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家非上市寿险公司2016年合计亏损95亿元

亏损主因或是由于渠道费用等成本提升侵蚀了其承保利润


本报记者 苏向杲

    随着非上市寿险公司陆续披露年报,他们2016年的经营成绩单也随之出炉。《证券日报》记者对已经披露年报的寿险公司梳理发现,有22家险企合计亏损约95亿元,其中有3家险企合计亏损约59亿元,占了亏损额的一半以上。


    从亏损的主要原因来看,行业竞争加剧、展业成本增加、承保利润下滑为寿险公司亏损几大原因。从行业利润大背景来看,2016年保险业实现净利润接近2000亿元,较2015年同期下降近三成,这也是自2013年以来首次出现下降。

    3家亏损最大寿险公司

    合计亏58.83亿元

    去年,保险行业景气度走低,不少非上市寿险公司的净利润出现了亏损。数据显示,2016年,共有22家非上市寿险公司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亏损,在目前已经披露年报的非上市寿险公司中,占比将近三分之一。


    从各寿险公司的情况来看,寿险公司的亏损主要集中在少数几家公司。数据显示,去年有3家寿险公司亏损额较高,占据纳入统计的寿险公司亏损额的一半以上,达到58.83亿元。亏损额排名前十位的保险公司合计亏损约83亿元,占寿险公司亏损额九成以上。


    具体来看,长城人寿、信泰人寿、吉祥人寿、利安人寿、东吴人寿、同方全球人寿、德华安顾人寿、汇丰人寿、瑞泰人寿、君龙人寿、中韩人寿、国联人寿、新光海航等险企出现了不同程度亏损。


    引人注意的是,一些险企经过多年经营,在2015年实现首次盈利后,2016年再次出现亏损。例如成立近10年的某寿险公司,在2015首次实现盈利(不足2亿元),但在2016年又出现了4.89亿元的亏损;成立于2011年4月的另一家寿险公司,在其成立的第5个年头即2015年首度实现盈利1亿元,不过2016年又出现了3.15亿元的亏损。

    投资收益下滑

    并非险企亏损主因

    值得一提的是,去年保险行业投资收益下滑使得一大部分寿险公司的利润出现不同幅度的下滑,但亏损寿险公司的亏损主因或许并非来自于投资收益下滑,而可能与这些公司的承保利润较低有较大关系。


    从行业来看,保监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保险行业投资收益率为5.66%,较2015年的7.56%下降了约2个百分点。受此影响,保险业2016年实现投资收益7071.13亿元,同比减少732.5亿元,降幅9.39%。其中,仅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收益就较2015年下降了约2300亿元。


    具体到单个公司来看,去年上市险企对于净利润下滑的原因,多数归结于投资收益率下降,例如:中国人寿中国太保新华保险等险企均提及这一原因。


    在非上市险企中,华泰人寿去年保险业务收入超34亿元,同比增长22%,年度净利润7060万元,与2015年的3.2亿元相比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滑。利润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投资收益下滑幅度较大,2016年投资收益为7.6亿元,较上一年度减少了近8亿元。


    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调研员、副处长段海洲此前分析认为,2016年险资投资收益率下降,一方面是因为低利率环境导致固定收益率产品收益下降,另一方面是资本市场处于低迷状态,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收益下降,导致行业整体收益出现一定下降。


    虽然行业投资收益普遍出现下滑,但对比亏损额排名前十位的非上市寿险公司投资收益增速来看,这10家寿险公司中,只有3家投资收益出现负增长,有7家投资收益出现正增长,其中个别公司增长幅度甚至超过90%。显然,非上市寿险公司亏损的原因不仅仅是源于投资收益下滑。

    银行拿走了

    保险多少利润

    事实上,市场主体不断增多、行业竞争加剧、展业成本增加是寿险公司亏损的几大主要原因。新兴险企以及一大批原有中小寿险公司的业务又多集中于银保渠道,由于这些险企没有建立业务价值较高的个险队伍,往往以银保渠道来拉高保费,但近年来,银保渠道展业成本增加,削弱了这些险企的承保利润。


    记者梳理亏损险企各渠道经营数据发现,不少险企颇为依赖银保渠道,个别险企保费销售额最高的前五大产品均出自银保渠道。由于渠道经营成本较高,大型上市险企逐渐放弃的银保渠道,成为一些中小寿险公司的主打渠道,水涨船高的渠道费用也削弱了这些险企的承保盈利能力。


    数据显示,2016年银保渠道给银行贡献的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增幅,远远大于其代理保险保费的规模增幅。例如:民生银行代销保险保费规模比上年增长3.97倍,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比上年增长4.55倍;招商银行代理保费规模增速为44.69%,但同期代理收入增幅达到了81.98%;农业银行代理保费规模增幅为56.54%,同期代理收入增幅达85.4%。这说明,险企在银保渠道的销售成本正在显著增加。


源自和讯网保险

2017/05/08回复
华夏人寿屡遭监管处罚 偿付能力上演小头爸爸大头儿新篇 |

保险偿付能力报告67家寿险公司中只有8家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华夏人寿便是其中之一,万能险大户的背景尤为抢眼

经过十年的发展,设立于2006年12月的华夏人寿已晋级行业“老四”,2016年规模保费也突破1800亿元。然而,如此一家大型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却居行业末流。


标点财经研究院联合《投资时报》推出的《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白皮书·2017》囊括了67家寿险公司,数据显示,华夏人寿上年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排名第56,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排名第62,均位于榜单尾部。


目前,华夏人寿已成为监管部门的重点监控对象之一。在监管趋严的2016年,华夏人寿一度遭到保监会的严厉处罚,更多次因客户信息识别违规、虚列费用等原因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偿付能力排名靠后


根据规定,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应低于10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应低于50%。2016年1-4季度,华夏人寿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06.58%、115.48%、123.23%、125.85%,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61.43%、71.98%、79.60%、86.31%,尽管呈逐季小幅上升之势,但在行业内始终属较低水平,且处于监管红线边缘。


截至3月31日,有67家寿险公司发布了2016年第四季度偿付能力报告。华夏人寿四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在67家公司中排名第56位;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更是排到了第62位,67家寿险公司中只有8家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华夏人寿便是其中之一。


这当然与华夏人寿的市场地位严重不符。根据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6年规模保费超过千亿元的寿险公司有12家,华夏人寿以1831.6亿元排名第四,仅次于国寿股份、平安寿和安邦人寿。但华夏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却远低于前三大的公司,甚至在前十大的公司中亦是排名倒数,其中四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排名倒数第三,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排名倒数第二。


这与其保费收入高度依赖万能险不无关系。在“偿二代”下,万能险业务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消耗较大。从华夏人规模保费中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主要为万能险)的占比来看,2013年为89.82%,2014年提高至95.51%,2015年进一步提高至96.68%。2016年,其保户投资款新增交费超过1377亿元,在寿险公司中排名第三,在其规模保费中的占比达到了75.19%。这一占比尽管较此前有所下降,但仍处于高位。经过过去几年大幅扩张,华夏人寿俨然已成为“万能险大户”之一。


多次遭到处罚


2016年,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尤其是万能险业务的监管空前严厉,华夏人寿成为重点监控对象之一。


仅在2016年四季度,华夏人寿便收到保监会下发的两件监管函:2016年10月28日,收到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6〕41号),该监管函对公司在万能单独账户管理、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整改要求;2016年12月27日,收到保监会监管函(监管函〔2016〕59号),该监管函规定华夏人寿自监管函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禁止申报新的产品。同时,2016年保监会对全部9家已报送万能险整改报告的公司派驻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据悉华夏人寿便是其中之一。


此外,华夏人寿在2016年还多次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原因主要集中于客户信息识别违规、虚列费用等方面。


其中,四季度共受到三次监管处罚,包括江苏分公司南通中支未按照规定准确登记和识别客户信息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南通支行 20 万元行政处罚;江苏分公司扬州中支因客户信息识别及交易记录保存违规受到中国人民银行扬州支行8万元行政处罚;浙江分公司台州中支因客户信息留存不全、银行自助购买渠道未留存客户信息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台州支行20万元行政处罚。


三季度则是河南、湖南两家分公司受到当地行政处罚。其中湖南分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受到湖南保监局的行政处罚,罚款21万元;河南分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未认真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新乡中支在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及大额交易报告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分别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安阳市中心支行、新乡市中心支行行政处罚。


二季度共计受到2次监管处罚。其中江苏分公司因利用保险经纪人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受到保监会江苏监管局28万元行政处罚;陕西分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因虚列费用受到保监会陕西监管局5万元行政处罚。


可见,其合规问题依然令人担忧。


源自投资时报
2017/05/08回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毋庸讳言,市场上偿付能力越强的保险公司越值得信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也是客户投保选择优质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之一。   

按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不得低于150%
触发监管红线:偿付能力小于150%   
相对充足:综合偿付能力大于150%   
十分充足的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大于300%   

截止2016年底中国保险业各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统计




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10%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可将该公司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根据情况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二)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三)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

2017/05/17回复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毋庸讳言,市场上偿付能力越强的保险公司越值得信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也是客户投保选择优质保险公司的重要指标之一。   

按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不得低于150%
十分充足的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大于300%   
相对充足:综合偿付能力大于150%   
触发监管红线:偿付能力小于150%   




截止2017年第二季度中国保险业各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统计

 注:国寿股份、太保寿险、太保安联、平安人寿、平安养老、平安健康、新华人寿、太平人寿、太平养老、人保寿险、人保健康、安邦人寿、和谐健康和安邦养老等14家公司尚未披露。

源自:和讯
2017/08/24回复
SOLITARYHAWK: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具体表现为保险公司是否有足够的资产来匹配其负债,特别是履行其给付保险金或赔款的义务。毋庸讳言,市场上偿付能力越强的保险公司越值得信赖。按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不得低于150%十分充足的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大于300%   相对充足:综合偿付能力大于150%    触发监管红线:偿付能力小于150%    截止2017年第二季度中国保险业各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统计 注:国寿股份、太保寿险、太保安联、平安人寿、平安养老、平安健康、新华人寿、太平人寿、太平养老、人保寿险、人保健康、安邦人寿、和谐健康和安邦养老等14家公司尚未披露。源自:和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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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规划三个要素:

产品:选择保障功能全面、赔付条件人性化一点的产品,以后发生理赔会更容易得到理赔!而绝对不能只是草率的以保费的便宜高低选择产品!
      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越全、帮客户承担的风险概率越大,对应保费肯定越贵,因为保险公司必须盈利才能长期持续发展、以后客户保障利益才能真正得到兑现!

公司: 选择一些品牌大一些,理赔服务口碑好一点的保险公司,这样的公司看重的不是它的牌子有多响、排名有多强,而是因为这样的公司它们往往公司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经验丰富,长期以后的服务会更加舒心、稳妥一些,因为保险买的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而是一辈子甚至几代人的事情!

销售人员:选择一些相对专业、专注、全职全心投入保险工作的保险规划师为自己服务,这样自己一开始不会买错保险,同时销售人员对公司及客户都有归属感,不会轻易离职换工作,不会让客户的保单变成孤儿保单服务受影响。

     还有重要的可以长期跟随客户成长与发展,根据保险行业的发展情况定期提供适时的定期保障体检,给予调整与补充建议。以及售后需要一些变更、理赔服务时可以及时有效的协助配合到客户!
                  
2017/11/17回复
SOLITARYHAWK:
选择保障功能全面、赔付条件人性化一点的产品,以后发生理赔会更容易得到理赔!而绝对不能只是草率的以保费的便宜高低选择产品!      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越全、帮客户承担的风险概率越大,对应保费肯定越贵,因为保险公司必须盈利才能长期持续发展、以后客户保障利益才能真正得到兑现! 选择一些品牌大一些,理赔服务口碑好一点的保险公司,这样的公司看重的不是它的牌子有多响、排名有多强,而是因为这样的公司它们往往公司运营规范、管理制度完善、经验丰富,长期以后的服务会更加舒心、稳妥一些,因为保险买的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而是一辈子甚至几代人的事情!选择一些相对专业、专注、全职全心投入保险工作的保险规划师为自己服务,这样自己一开始不会买错保险,同时销售人员对公司及客户都有归属感,不会轻易离职换工作,不会让客户的保单变成孤儿保单服务受影响。     还有重要的可以长期跟随客户成长与发展,根据保险行业的发展情况定期提供适时的定期保障体检,给予调整与补充建议。以及售后需要一些变更、理赔服务时可以及时有效的协助配合到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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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拟强化偿付能力约束 严重不达标险企可申请破产

日前,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针对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偿付能力监督检查、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等共7章49条内容广泛征求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作出刚性约束,明确规定只有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这三项监管要求的保险公司才能被评价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否则即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保监会将根据风险成因以及严重程度,依法对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发现,若依照上述监管标准,今年二季度,有三家险企偿付能力不达标,分别为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以及浙商财险。

三项指标缺一不可

据悉,现行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发布于2008年,是偿付能力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在加强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方面发挥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偿二代”制度体系的发布与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及行业防控风险的实践对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保监会着手对这份文件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期向行业公开征求意见。

在征求意见稿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无疑是三项偿付能力新“国标”。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了“偿二代”下,险企偿付能力达标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级。

值得注意的是,“偿一代”下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主要是偿付能力充足率,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而在最新的征求意见稿中,监管指标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个有机联系的指标,评价方式更加科学,对保险公司的约束也更为明确。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不完全统计,若依照上述三项标准,今年二季度,绝大部分保险公司都能顺利通过监管考验,有3家险企偿付能力无法达标,分别为中法人寿、新光海航人寿以及浙商财险。

公开资料显示,今年二季度,中法人寿的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1843.06%,最近一次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D级。新光海航人寿的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均为-393.56%,最近一次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同样是D级。浙商财险情况稍好,其综合、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90.79%及45.40%,最近一次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A级,若在三项指标“缺一不可”的评价体系下,浙商财险将被列为偿付能力不达标企业。

将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

事实上,除排查偿付能力不达标的险企,监管部门还根据核心、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所在的区间,对保险公司进行分类,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例如,对于那些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6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足120%的企业,尽管在监管中未被列为不达标险企,但根据征求意见稿,它们也将作为偿付能力风险较大的保险公司,接受保监会的“重点核查”。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梳理,今年二季度,有5家险企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分别为国华人寿(核心:109.06%、综合:118.51%)、瑞泰人寿(107.27%、107.27%)、华夏人寿(81.32%、115.09%)、天安财险(91.58%、113.62%)、富德生命人寿(72.00%、104.00%)。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表示:“偿付能力说白了就是发生赔偿时,保险公司能不能赔得起。”偿付能力一旦过低,险企就会处在风险的边缘。“例如发生巨灾等极端特殊事件,某家险企的客户都在受灾区域,赔付会因此上升。如果偿付能力不够,社会稳定性都可能会因此受到影响。”

因此,为了给风险管理水平薄弱的企业敲响警钟,防止偿付能力进一步恶化,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依照具体的风险成因以及严重程度,监管部门也明确了相应的针对性措施。

具体来说,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但不低于35%,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能采取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商业性广告;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责令调整公司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等一项或多项监管举措。

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5%但不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1亿元的保险公司,除上述措施外,保监会还可以停止其部分或全部新业务。

最严重的情况下,对于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0或实际资本连续两个季度低于5000万元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对其进行接管甚至申请破产。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2017/11/17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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