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普通门诊统筹”:
参加普通门诊统筹的人员(以下统称“参保人”)在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停止享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的,同时停止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参保人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在职职工及退休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65%、其他医疗机构50%的比例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及外来从业人员,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55%、其他医疗机构40%的比例支付。
(二)普通门诊统筹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月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如果想了解具体的,可以看看: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
http://www.gzlss.gov.cn/gzlss_po ... .do?article_id=46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