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赠与妻儿免征个税
除明确规定的三种情况外,无偿受赠者将缴20%个人所得税
类别:国内新闻 作者:京华时报 原创 浏览量:0 发布时间:2009-06-16
版次:AA14 版名:国内 稿源:南方都市报
摘要:今后,只有直系亲属间赠与房屋等三种情形可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除三种情况外的赠与,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以打击借假赠与逃避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本报讯 今后,只有直系亲属间赠与房屋等三种情形可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昨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明确除三种情况外的赠与,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以打击借假赠与逃避个人所得税等问题。
通知规定,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堵塞税收漏洞,有关部门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今后,包括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等三种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可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关部门强调,除上述三种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京华时报》供稿
呵呵,昨天看到一条新闻,房屋赠与,如果是给自己的家人,可以不打税。那么,我可以把自己的房子,赠与其他家人,这样,和我爹娘一起买的房子,就成了唯一房产。再把户口都搬过来,是不是就可以算是地段生啦?呵呵,不用交择校费咯!事成之后,再把自己的房子转赠回来,嘻嘻。大家帮忙看看,是不是这么回事?这个法子,行得通吗?
哎,真是绞尽脑汁了。
希望大家帮忙看看,呵呵。如果可以,应该很多人的问题都解决了哈。[ 本帖最后由 子君 于 2009-6-16 15:31 编辑 ]
哦,原来是这样啊。哎,
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