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4条有关永久性居民的规定
香港特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本法》第24条规定,香港特区居民,包括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两类。永久性居民在香港特区享有居留权和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载明其居留权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非永久性居民有资格依照香港特区法律取得香港特区居民身份证,但并不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只有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方可享有香港特区居留权。《基本法》第24条(1)至(6)项规定了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条件如下:
(1)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2)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3)第(1)、(2)两项所列居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4)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5)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或以后第(4) 项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满二十一周岁的子女;
(6)第(1)至(5)项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区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权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