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设有本市户籍男职工打算第一胎让其配偶到香港生BB,取得香港居留权后不告知同事、朋友,回广州再申请生一孩指标,这样岂不是能生两个,而且第二个孩子就能取得独生子女证了?据观察所得,街道对初婚未育人员的情况是很松的,就算要求街道写计生回函,街道也是很敷衍的,明明女方已怀孕,但回函上通常就随便写未育两字就算了,这是不是一个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