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把知道的都贴上来哈~~~~~~~~~~~
有说法是广州的“许留山”所属公司其实是邓留山餐饮公司
香港的“许留山”才是正宗的,而且并没有同意广州这边的公司加盟
所以两边的并没有“血缘”关系
香港许留山在国内是有专门店的。但是只有上海和深圳有店。其他的店如果也是“许留山的话,那就是山寨货了……
10月12日报告~~~昨天去了东站的吉之岛扫货,发现邓留山还在继续营业,好奇之下去看了两眼,人还是不少的,我心想,难道他们都没有听说过这个“假货”的事情??姊妹们,你们还会再去邓留山吗??觉得她家的东西好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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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公告
(2010)海民四知初字第00137号 本院定于2010.11.09日08:40 在第11法庭公开审理, 原告:邓畅荣,广州邓留山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许留山食品制造有限公司;
第三人:许炳城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特此公告。 发布日期:2010/09/29
在网上一搜,发现这个,估计是经济纠纷引起的,我觉得广州许留山挂了这么多年的牌而且食品也是一模一样的,真是山寨的话香港方面绝不会放任这么久的。而且这个“邓”字是慌忙贴上去的。拭目而待吧
原告许留山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旺茶餐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知识产权判决书
(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241号
原告许留山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元朗喜业街17号富华工业大厦3字楼全层、6字楼605-610室。
法定代表人许淑芬,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卢建五、陆菊华,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大旺茶餐厅,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淮海中路222号B1-D室。
法定代表人雷美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金涛、陈晓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许留山食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大旺茶餐厅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2月25日对本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许淑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卢建五律师、陆菊华律师,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刘金涛律师、陈晓桦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许留山”商标系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的商标。该注册商标分别被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第32类以及第42类。原告迄今为止从未在中国大陆授权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使用该注册商标,也未授权任何人为中国大陆的总代理。2003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位于上海市淮海中路 222号力宝广场一楼商铺的小食店外部装潢上使用了“许留山”商号,在其菜单、宣传单中均印有“许留山”商标,被告还以许留山上海总代理身份自居,公开招募加盟店。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致使有意在大陆经营“许留山”小食店的商家均因此事终止了与原告加盟事宜的洽谈,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停止以许留山总代理的名义进行加盟连锁店的非法活动;被告通过《新民晚报》和《解放日报》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被告辩称,被告在2003年7月底至2003年9月下旬在店招和菜单上使用“许留山”字样有所不妥,但被告已就此事向原告赔礼道歉。2003年9月下旬至 11月10日,被告未停止使用原告的注册商标及商号是有因可循的,原、被告之间曾有过洽谈合作的意向,但由于原告所提的要求不合理,被告最终放弃了合作。在2003年11月10日后,被告未再使用任何带有“许留山”字样的店招或者标识,原告认为被告仍有使用行为缺乏证据。被告未给原告造成极大的损失与影响,故被告无法接受原告的诉请,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开庭审理,原告、被告对下列事实不存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 本帖最后由 糖心峰宝 于 2010-10-13 09:43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