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停车吃饭车内物品被盗 酒店该不该承担责任?
1008413谈天说地
某日,陈先生驾驶轿车到某商务酒店就餐,因当时地下车库已满,陈先生遂在酒店保安的指引下将车辆停放在该酒店门口花园处的停车场内。13时30分许,陈先生取车时发现其放置在车尾厢内的价值18240元的摄影器材被盗,遂报警,至今未侦破。
陈先生认为酒店管理者未尽到管理人的责任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该酒店赔偿其被盗摄影器材损失18240元、车辆被撬换锁所需维修费用2500元、交通费500元,共计人民币2124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而该酒店则认为公司并未与顾客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公司为方便顾客停车才提供场地,并非收费保管的经营性质停车场,陈先生没有将车辆及车内物品交给酒店保管,酒店已经尽了力所能及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且该酒店一再强调已在酒店门口竖起多块“只供车辆停放,不作保管服务”的提示牌,顾客是在看清提示的情况下依旧自愿选择该种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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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