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介费,看看房地产中介协会的解读
85863房产楼市
原文转自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的公众号 http://mp.weixin.**.com/s/t1H69xWNc8iw_odiuzUFEA
房子没买到 为何要给中介费?
原创 2016-10-20 市中介协会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
二手房交易中,不少消费者对自己和中介方之间的关系(居间合同关系)的性质、特点不够了解,有部分市民认为,只要房屋未完成交易手续,中介费无须支付。事实上,中介方只要促成买卖合同成立,如非该方过错导致合同解除的,委托方应依约支付中介费,否则中介方可主张权利,向委托人追讨中介费。
案例回放
2015年6月15日,买家卢某通过某中介公司与业主陈某签订了三方《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越秀区某物业,并约定全部交易税费由卢某承担。同日,卢某与该中介公司签订了《中介服务收费确认书》,承诺在签订买卖合同当天支付中介费3.8万元。但是,由于卢某现金不足,当天支付了中介费1.9万元,剩余费用下次支付。
买卖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卢某发现上述房屋非陈某唯一物业,此次交易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认为是该中介公司隐瞒信息,导致其面临比预算多出的数万元税款。于是,卢某在权衡利弊后,与陈某协商解除合同,并认为交易未完成,余下的中介费无需支付。但是,某中介公司认为卢某拒付余下中介费1.9万元的行为损害了企业利益,经多次索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卢某支付中介费1.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法院认为,业主陈某、买家卢某与居间方某中介公司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介服务收费确认书》系各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卢某并无证据证明该中介公司故意隐瞒了房产交易过程中存在的税费问题,而该中介公司也全面履行了居间服务,最终促成合同成立,卢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中介费。最终,法院判决卢某向该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1.9万元及违约金1万元。
律师解读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的张旭锋律师介绍: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即俗称的“中介费”、“佣金”)的合同。在有居间方(即俗称的“中介公司”)参与的房屋买卖中,买卖双方及中介公司通常会签署三方合同,并由支付中介费的一方与中介公司签署《服务收费确认书》,或者是由买家、业主与中介公司三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
本案涉及两个合同关系,第一个是居间合同关系,当事人是某中介公司与卢某。根据合同法规定,按照《服务收费确认书》中居间合同条款的约定,在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某中介公司的居间行为就已经完成了。
另外一个是《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陈某和卢某。根据《合同法》第93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居间合同的签署方是买卖双方和居间方某中介公司,在没有某中介公司同意解除、又不具备解除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买卖双方自行解除的仅仅是《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关系,居间合同关系并未解除,买卖双方的行为,对某中介公司并不具有约束力,某中介公司收取中介费的权利并未丧失。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及中介同行: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作为居间人的中介公司只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即已完成居间任务,就有权收取全部的中介费。如需解除买卖合同,应一并考虑尚未缴纳的中介费由何方承担,因为暂未收取中介费并不代表中介公司放弃了收取,一旦依法追讨,责任方除需如数支付,还要承担一定的违约金。
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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