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特别维权之佛山华福御水岸的不平等条约
70643房产楼市
华福御水岸在要求买卖双方签署《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要求买方特别签署一份《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调整确认书》,一旦签下如此条约,买方将陷入万劫不复的悲惨局面,倾家荡产,毫无保障。详见如下:
《调整确认书》第1、2、3条还算正常。
《调整确认书》第4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额每天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90天的,出卖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并由买受人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及所有税费等费用。这里对比《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具体在网上可下载)第7条,明显增加了要承担“所有税费等费用”这一责任。
《调整确认书》第5条:买受人若在合同签订后提出退房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同意退房,则扣除20%的房款和所有相关费用。出卖人不同意退的,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必须继续付款。也就是说,一旦签了合同,不管是什么原因,买受人都不得提出退房,除非开发商认为房子不愁卖,能够拿到申请退房者20%的罚金,还能够把房再卖出去赚一笔。
《调整确认书》第6条:把合同中商品房交付条件“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更改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请大家注意:《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这是国家强制性规范。依据有关规定,我国目前的房屋经过验收和验收合格的标志是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表》,因此,出卖人在交付房屋时,应向买受人出示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否则,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主动权就完全在生的逾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因此,这是堂而皇之的违法条款。
《调整确认书》第7条: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商品房逾期交付的,出卖人承担的累计违约金额度不超过总房价的10%。请大家注意:《合同》中逾期交房的责任为:逾期90天,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每日万分之四的房款作为违约金(上不封顶,这很好的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如果签了《调整确认书》,换句话说,哪怕就是该房子无限期烂尾,无限期不交楼,消费者也只能拿回10%的房款,好一个惨字了得!
《调整确认书》第8条:“出卖人有权对原规划设计方案作出局部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同意不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 请大家注意:《合同》中白纸黑字:商品房预售后,出卖人不得擅自变更该商品房项目的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书面征得买受人同意,买受人不同意可以要求终止合同。这又是剥夺了买房人的权益,也就是说,你花一百多万买个期房,开发商想怎么改怎么建都可以,甚至都可以不用通知你。
《调整确认书》第9条:“不论甲方以何种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未能收到交付通知的,均以该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为交付时间”。请大家注意:《合同》是“出卖人应当书面通知买受人办理交付手续”。
同样是第9条:“买受人在验收交付期间,对商品房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当在验收交付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提交政府指定的有质量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买受人无法出具该不合格证明的,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楼。好一条霸王条款!15天要拿到政府指定的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简直比登天还难!开发商是算准了你拿不出来,换句话说,房子不管烂到什么程度,你都得收楼。
《调整确认书》第10条:“该合同的约定计价面积为该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部分的面积差异双方互不补偿”。请大家注意,看了这条,你做何感想?你买房子的时候,不管是建面积还是公摊面积,都是真金白银付了钱的。可有了这一条,建筑面积再少,公摊面积再少,你都得不到一分钱补偿!。惨啊。
《调整确认书》第11条:主要指外部环境的。“买受人在该合同签订后,不应以环境噪声、线网架设等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换句话说:你签了合同,哪怕旁边是化工厂、火葬厂,你也认命吧,你签合同之前,销售小姐吹得天花乱坠的南平鞋厂会搬迁啊,会盖五星级酒店啊等等,都是空头支票。”
《调整确认书》第12条:“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730天内,出卖人应向买受人提供办理房产证的资料。如果逾期不提供,每日支付万分之一房款作为违约金,总共违约金累计不超过5%”。大家瞧瞧:开发商对自己是多么仁慈:730天。对买房人多么苛刻:15天要拿到政府指定的有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商品房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而且,由于开发商的任何原因导致拿不到房产证,只赔你5%。100万的房子只赔5万。
《调整确认书》第13、14条,关于车库、外立面等,还算正常。
《调整确认书》第15条:双方依约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将该商品房返还出卖人,并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每月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千分之六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折旧费。看了这条:我觉得开发商简直是把每个买房人当白痴:解除合同的情况有很多种,按照这个15条,不管什么原因解除合同,买房人要向开发商付每月千分之六的房屋折旧费。没有天理啊!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原因解除合同,应该是开发商还给买房人房款、利息、违约金,而是倒过来啊。
《调整确认书》第16条:关于商品房交付通知的,用EMS寄出,不管签没签收,都算送达。
《调整确认书》第17条:买房人不能因为政府政策调整提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也就是说,政府政策调整的风险,完全在买房人一方。
《调整确认书》第18条:任何情况下不受理换名、加名、减名。
《调整确认书》第19条:出卖人的销售、工作人员任何口头、书面承诺、行为均不能作为出卖人的意思表示,双方一切权利义务,均以《合同》和本调整确认书为准。换句话说:开发商这边任何人任何场合说得话、书面的承诺,都是放屁。以《合同》和《调整确认书》为准。《合同》和《调整确认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啊。
《调整确认书》第20条:对买房人来说无关紧要。
《调整确认书》第21条:本调整确认书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出卖人单方提供格式条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不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张本确认书无效、部分无效或要求撤销,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任。
什么叫做“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明明是格式条款,霸王条款,还写上这一条,让你有冤无处申,还有没有比这更不要脸的啊!!!
《调整确认书》第22条:合同写了没用,一切以本调整确认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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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调整确认书
出卖人(甲方):佛山市德富恒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买受人(乙方) :
特别提示:为确保买受人充分理解 《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 (以下简称“该合同”条款,出卖人特提示买受人在签订前,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该合同及相关补充条款、附件和本调整确认书等合同全部条款及内容。若有解释或说明要求,请买受人在签约时向出卖人提出,出卖人将依法给予解释或说明。该合同及本调整确认书等相关文件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出卖人、买受人就双方买卖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大街 17 号御水岸花园_座_房事宜于年月日签订编号为的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 ,现就该合同及附件内容调整事宜,出卖人与买受人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木调整确认书,具体条款如下:
1 、买受人在签署该合同和本调整确认书之前,已充分了解出卖人为推广该楼盘所作的售楼广告、售楼书、示范单位(含样板装修展示房,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装修材料等)、售楼模型、多媒体等售楼资料及其他宣传方式均为要约邀请,非要约,不构成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标准及该合同的组成部分,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该合同及本调整确认书为准。
2 、买受人若选择该合同第六条第 3 种“按揭贷款方式付款”的,买卖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修改为:首期房款(含定金)人民币元于_年_月_日前一次性支付给出卖人,剩余房款人民币元整于_年_月_日前办妥按揭手续并将按揭款项一次性付至出卖人账户。
3 、买受人采用按揭方式付款的,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贷款木息,若因买受人未按时还款致使银行要求出卖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卖人有权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 1 )出卖人代为偿还的,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代偿之日起 7 日内偿还出卖人代偿款项,并向出卖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代偿款项的 20 %或出卖人代偿之日至买受人还款之日以代偿款项为基础按年利率 10 %计算的利息,以高者计)。
( 2 )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商品房。出卖人因此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总价款 l 。%作为违约金并赔偿出卖人损失。出卖人有权在买受人已付房款中扣除违约金或出卖人损失、出卖人因承担保证责任而产生的费用、因解除合同发生的各项费用(出卖人因出卖该商品房已缴纳的各项税费及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及其他全部应付未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费等,如该商品房已交付的,买受人还应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折旧费用至该商品房返还出卖人之日止)后,将剩余房款(不计利息)退回买受人;如买受人已付房款不足以支付上述违约金、损失和费用的,买受人还应予以补足。
4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按逾期金额每天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买受人逾期付款超过90 天的,出卖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另行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出卖人因出卖该商品房已缴纳的各项税费及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所需的各种费用。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除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出卖人有权将该合同第八条约定交付期限和第十五条约定**期限相应顺延。
5 、买受人若在该合同签订后提出退房的,视为买受人违约,出卖人同意买受人退房的,买受人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 20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在收到买受人退房申请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扣除违约金及相关费用后将余款退还买受人,该商品房由出卖人另行出售;出卖人若不同意买受人退房的,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应继续履行,买受人应按合同的约定付款。
6 、该合同第八条商品房的交付条件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己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现该交付条件修改为“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7、该合同第九条,增加约定如下: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该商品房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日期交付的,出卖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累计违约金额度不超过该商品房总价款的10 %。
8 、该合同第十条,增加约定如下:因出卖人重大的规划、设计变更,买受人方可依照本条款终止该合同,且需向出卖人发出书面的终止合同申请,出卖人按本条款约定退还已付购房款和利息;除此以外,双方互不负违约责任。在不影响买受人所购商品房质量或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出卖人有权对原规划设计方案(外窗、阳台等)作出局部的调整,可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同意不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如买受人因该局部改变而遭受直接损失的,出卖人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政府行政命令、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发生变化直接导致的规划设计变更,属于不可抗力,不视为出卖人违约。出卖人应在变更确立后30 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出卖人无须因此向买受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9 、该合同第十一条,增加约定如下: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甲方及该合同项下的房屋在达到该合同第八条、第十一条的政府规定商品房交付证明条件时即达到交付标准,甲方以 《 商品房交付通知书 》 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接手续,如 《 商品房交付通知书 》 中的交付口期早于该合同的交付日期,则以 《 商品房交付通知书 》 中的通知交付日期为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同甲乙双方已完成商品房的交接。甲方以电话通知的,双方在房屋交付现场补签交付通知书。不论甲方以何种方式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乙方未能收到交付通知的,均以该合同约定的截止日期为交付时间,以房屋所在地为交付地点,乙方有义务于该合同约定的交付截止日当天到达房屋所在地办理交接手续,否则视为甲乙双方已完成商品房交接手续。
买受人在验收交付期间,若对该商品房的质量提出异议的,应在验收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出卖人提交政府指定的有质量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不合格证明。买受人提交该不合格证明的,双方应协商对该商品房进行修复,出卖人在双方商定的期间修复交楼的,修复后交楼日为交付日。若买受人在前述期间无法出具该不合格证明的,即视为一般暇疵,出卖人应在合理期间予以修复.买受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收楼,交付通知书指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为该商品房的交付日。
10 、对于面积差异处理双方增加约定如下:该商品房交付后,合同约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差异值在士0 . 6 %以内(含 0 . 6 % )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该商品房交付后,当合同约定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产权登记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误差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时,买受人有权在出卖人书面通知后 15 日内决定是否解除合同。如买受人未在上述期限内将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出卖人的.则视为买受人接受该商品房,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对于面积误差在士 3 %以上的部分双方按合同约定单价多退少补。如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则按该合同第五条约定处理。
买卖合同附件中的房屋平面图的标尺及房屋数据为暂测值,准确数据以房屋产权登记面积的数据为准。该合同的约定计价面积为该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部分的面积差异双方互不补偿。任何情况下,双方如果就套内建筑面积差异进行结算的,均应先扣除 0 . 6 %实测套内建筑面积的误差,然后再按照扣除误差后的套内建筑面积多退少补。
11 、项目红线内外特别事项说明 ( l )本项目分期开发,本项目红线内规划有以下公共配套设施.在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仍可能对邻近的住宅产生一定的噪音、烟尘、尾气、异味等影响。
①项目沿街为商业街区,具体经营事宜由所有人或经营者确定,邻近的住户可能会受到噪音、广告灯箱、空调主机排放的热气等影响。
② 本项目消防水泵房、生活变频水泵房在 9 座地下室、变电室及配电室在l 座, 5 座、 10 座地下室,邻近的住户可能会受到噪音等影响。
③地下室出入口在 2 座与 3 座之间, 3 座与 4 座之间, 8 座与 9 座之间, 2 、 3 、 4 、 8 、 9 座邻近的住户可能会受到噪音、废气等影响。
④ 高层住宅电梯机房位于顶层,邻近楼层可能受到电梯噪音影响。
⑤本项目9 座西北角设有垃圾收集站和开关房邻近住户可能受到噪音、异味等的影响。
⑥本项目物业用房设在 l 座首、二层局部,邻近住户可能受噪音等影响。木项目的社区服务用房设在 9 、 10 座的首、二层局部邻近住户可能受噪音等影响。
⑦本项目西面及西北角有部分停车位,邻近住户可能受噪音等影响。
( 2 )出卖人在制定销售价格时,己充分考虑以上不利因素的影响。
( 3 )以上信息,基于经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因规划及设计方案调整而导致信息变化的,以最终政府批准的规划及设计方案为准。
( 4 )本项目规划周边存在如下不利因素:
① 本项目西侧现状为厂房,邻近单位可能受到噪音、废气等影响。
②本项目南侧为南港大街,邻近单位可能受到噪音等影响。
③ 本项目东侧现状为市政规划道路及厂房,邻近单位可能受到噪音、废气等影响。
④本项目北侧为佛山水道和滨江公园可能受到噪音等影响。
项目用地红线以外非出卖人开发范围,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变化及影响与出卖人无关。在履行必要的法定程序后项目红线内外情况可能会调整,出卖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上述信息源于签署买卖合同时项目环境现状及政府规划文件,如发生变化恕不另行通知,受条件限制,出卖人无法告知项目红线内外所有情况,也不对此作出承诺。买受人如需了解详细信息,应自行咨询相关部门并实地查看了解。项目商品房售价已充分考虑了上述红线内、外的有关情况,买受人对上述信息完全知情,相关买受人应仔细考虑并慎重决策。买卖双方权利、义务以该合同及本调整确认书约定为准。
买受人在签订该合同时已知悉所购买物业以及周边区域已有的道路交通环境、线网架设、市政配套设施等现状情况,出卖人也做了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买受人在该合同签订后不应以环境噪声、线网架设干扰等为由向出卖人主张任何权利。
12 、该合同第十五条,增加约定如下:
因买受人及按揭银行的原因或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时间延长,造成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 730 天内,出卖人应}句英受人提供办理房地产权证的资料,在此期限内买受人不追究出卖人的责任,若超出上述时间,出卖人仍未能提供**所需资料,双力约定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出卖人需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己付房价款万分之一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排除出卖人原因为止,但累计违约金额度不超过该商品房总价款的5 %
13、该合同第十七条,增加约定如下:该商品房所在建筑区划内未列入共有建筑面积分摊部分如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和车位、地下空间等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出卖人在小区交付后确定将上述车库等物业出售或出租,并与需求方签订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
出卖人有权对项目、楼栋命名,并在楼宇外墙或屋面设置出卖人公司名称和小区注册名称组成的标志牌和logo ;出卖人在小区住宅、商铺、车位的销售尚未结束的情况下,有权在楼宇外墙和屋面处设置项目销售广告,以不影响己入住业主正常居住使用为限;非严重影响,买受人不得干涉。
该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屋面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14、买受人同意前期的物业管理由出卖人通过相关合法程序选定的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服务,买受人应严格遵守临时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公司的相关管理规定。买受人接收该商品房后,如需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其方案须经物业管理公司批准后方可施工。
15、双方依约或法律规定解除该合同的,除该合同已有约定外,如该商品房已交付的(含视为交付) , 买受人应在合同解除后15 日内将该商品房返还出卖人,并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每月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千分之六向出卖人支付房屋折旧费。买受人在该商品房上已有添附物的,应自行处置恢复原状。买受人有义务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出卖人办理解除合同备案手续。买受人逾期返还该商品房或逾期协助解除合同备案的,每天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千分之一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16 、双方约定:买受人在该合同中所列地址或买受人委托代理人地址为买受人的法定地址,出卖人向买受人发出的 《 商品房交付通知书 》 等文件以邮政特快专递( EMS)方式邮寄,自寄出之第3 日(无论买受人是否签收)或签收之日即视为送达。因买受人地址、电话、传真的变化导致文件不能送达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出卖人向买受人邮寄资料的唯一有效地址为该合同中买受人所提供的地址。出卖人向买受人发送的各种通知等文件,出卖人也有权选择在 《 佛山日报 》 或 《 珠江时报 》 公告送达,公告见报之日为送达之日。双方约定,上述两种通知方式,任意一种行为实施,均视为有效通知。
17 、双方约定: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及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等因素不构成影响该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前述因素也不构成该合同情势变更的理由,买受人不得以此由提出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
18 、该合同签订后,任何情况下出卖人均不受理买受人提出的换名和加名、减名。
19、出卖人的销售、工作人员任何口头、书面的承诺、行为均不能作为出卖人的意思表示,双方的一切权利义务,均以双方签订的 《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 及本调整确认书的约定为准。
20、御水岸花园项目的名称及广告经营权益属出卖人所有。
21 、本调整确认书经买卖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确定,不存在出卖人单方提供格式条款,也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不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不得以前述理由主张本调整确认书无效、部分无效或要求撤销,并不得以前述理由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责任。
22 、本调整确认书是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且与该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若本调整确认书条款与该合同不一致之处,以本调整确认书为准。
23 、木调整确认书一式两份,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 以下无正文)
出卖人(盖章) :
买受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于御水岸花园销售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