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失业保险费1—4年,每满1年领取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缴纳4年以上,超过4年的部分,每满半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非自愿性失业的,本次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缴费不满1年再次非自愿性失业,可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尚未领完的失业保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逐月计发。 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其参保基数、比例和支付方法分别是: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基数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中原单位缴纳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属于个人缴纳部分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期间享受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同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其参保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5%缴纳,所需资金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扣缴后失业保险金低于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个人缴纳部分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原失业保险的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住院医疗补贴相应取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放医疗补助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0%(目前每人每月110元),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给。住院补贴: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严重疾病(不包括因打架斗殴,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伤致病),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50%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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