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表于:2011-6-7 9:10:47 作者:linjw 信息来源: | |
关于实施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省政府《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粤府令第123号),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生育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通知执行。 二、生育保险缴费率依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全部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0.85%缴纳。 三、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缴费累计满1年以上,并同时继续为其缴费的;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但在当年转业、复员、退伍的人员及当年的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业的人员,已按规定及时参加生育保险者,不受累计满1年的限定。
(一)生育津贴。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发放生育津贴。计算生育津贴的产假天数按自然天数。 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含原领取非全额工资者)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 (二)男配偶看护假期工资,按生育津贴的规定执行。 (三)生育医疗费。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流产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生育出院后产假期内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相关的医疗费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结算办法按《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0〕3号)规定执行。
女职工怀孕满七个月,发生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按顺产待遇享受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五)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按《关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502号)规定执行。
七、生育保险待遇申办期限为女职工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年内。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由用人单位按生育保险规定支付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规政策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劳险字〔1995〕第013号)、《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穗社保〔1998〕 3号)、《关于军队转业、复、退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转制、调入企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6号)同时废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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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报销准确版本
528040怀孕妈妈
2011/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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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o20111022:
这个我更想问你~这个“男配偶看护假期按人口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为10天”是要男方报销`还是女方这边报的!!!太详细的你可以打12333电话咨询
查看原文问咗了,必须领取《独生子女证》男方先有10天的陪产假,不领取的一天都没有。
2011/08/23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