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1点,明确婴幼儿看护中由于看护人疏忽出现的伤害,看护人应该承担一定刑事责任。这个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下,估计任重而道远,遥遥不可及。但是呼吁幼童及学童上学,放学高峰期的时间段,幼儿园与小学周围200米内禁止除主干道以外的小干道的机动车通行,应该是我们能做到的(尤其是主城区的老街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