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1年11月怀孕的,后来有流产征兆。打了几次保胎针。请假一周。再上班发现还是没好转,刚好那时快过年了,请了两周。时间到了2012年2月,我本打算上班,但初五的时候又见红,没办法,只能向公司请长假,直到宝宝出生后再上班。宝宝是2012年8月生的,我是晚育,顺产,休了113天产假,这期间是按劳动法单位给发工资的。再加上有年假。本应该2012年12月23日,考虑到宝宝太小,没断奶。就再请假。直到2013后3月18日才上班。请假期间,单位是还在为我买社保。但上班后,就在我的工资里扣了单位交的部分。请问各位妈妈,像这种情况,请假期间社保的单位部分是否由单位承担,还是个人承担?谢谢各们,并请告知是劳动法的哪一条规定。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