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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企业年金的原则与技巧

9840家庭理财

   在我国,企业年金有几个原则,这些原则体现了企业年金的一些共性,是深入了解企业年金必须做好的功课。


   自愿参与原则


   在我国,是否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是企业自愿行为,由企业和职工共同协商决定。遵循这个原则,能将企业与职工的利益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高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个人账户原则


   我国的企业年金计划统一实行个人账户管理方式,个人账户的企业年金缴费积累具有私人产权性质和继承性。一方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属于个人产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挪用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产。另一方面,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基金在退休前依法“锁定”,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信托原则


   企业和职工与计划受托人之间建立信托关系,依照《信托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有关中介机构之间建立委托代理关系,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计划受托人可以是自然人组成的理事会,也可以是一个依法成立的法人机构。


   市场化管理原则


   市场化管理是指由政府制订企业年金法律法规和操作规范,并从外部实施监管,企业年金基金运营管理,包括基金筹集、投资、给付和账户管理等职能委托外部管理服务机构。


   政府监管机构只负责企业年金计划的监管工作,不干预企业年金基金的经营过程。市场化管理的目的是充分发挥市场在竞争性领域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年金基金运营效率。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


   不同职工的企业年金待遇因劳动贡献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贡献较大的或者特殊岗位的职工,企业可以提高其缴费标准。同时,不同职工或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待遇也会因投资收益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企业年金有技巧


   在企业运作企业年金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因为我国企业年金起步晚,因此必然会出现因为退休年限不同、新旧员工不同出现的公平性问题。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过程中,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年限公平要兼顾


   在企业设立企业年金时,经常有这种情况出现:有些员工为企业做了近30年的贡献,有些员工从其他企业调来,只做了10年的贡献,如果两者都还有5年就退休,如何解决补充养老缴费中存在的公平性问题?


   又比如说,有些老员工还有3年就退休了,有些年轻员工却还有30年才退休,如果两者的缴费金额或者缴费比例相同,后者退休时积累的补充养老金一定远远超过前者,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企业在设立缴费比例时,应将员工年龄、员工为企业的服务年限考虑在内,部分解决不同年龄员工之间的公平性问题。


   另外,男性的退休年龄一般是60岁,女性的退休年龄一般是55岁,女性员工会比男性员工少获得至少5年的企业年金缴费,且鉴于女性平均生命比男性长,因此平均到退休后每一年,女性员工会比男性员工补充养老收入低。因此,缴费比例中可以适度考虑员工的性别,加强缴费的公平性。


   新旧之分:“就高不就低”


   许多企业将员工分为“老人”、“中人”和“新人”三大类,并对不同的员工提供不同的补充养老计划。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满足新旧计划的转移,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压力。


   在新旧计划的转移过程中,一定会有一些员工的补充养老利益受到损害。企业可根据自身的经营情况,决定是否给予由于新旧计划转移而利益受到损害的员工一定的补偿,比较简单的方式是差多少补多少。


   缴费比例灵活掌控


   企业年金一般由企业和职工按约定的比例共同出资筹集。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也就是年工资总额的8.33%;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6,也就是说,个人缴费部分的上限同样是8.33%。那么,是否所有的员工缴费比例都必须小于8.33%呢?答案是否定的。


   按照政策规定,只要企业全体员工总的企业年金的缴费金额小于缴费基数8.33%就可以了。换句话说,有些员工的缴费比例可以小于8.33%,有些员工则可以大于8.33%,从而更好地实现员工之间的公平,激发员工工作效率的提高。


   另外,法规要求经营性亏损的企业不能缴纳企业年金。企业可以将年金缴费比例与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挂钩,在经营状况好的时候,缴费比例给予全部员工一定比例的普涨,经营状况不好的时候,缴费比例普降。


   系数设定要合理


   选择一套合适的年金系数,是决定年金方案能否为企业带来和谐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对系数进行测算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条件假设,包括员工未来收入增长率、通货膨胀率、现金折现率、投资回报率等。在有了合理的假设条件的情况下,可用退休收入替代率(退休后的每年年收入/退休前一年的年收入)来观测年金设计中的整套系数的合理性。


   法人受托模式与理事会受托模式


   有些大型企业集团历史上已经办理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累积了不少资金和投资管理经验,从经济成本角度考虑,对其而言理事会受托模式现阶段是更为理想的选择;而中小企业由于年金基金规模较小,对个体而言并不具备规模效益,因此可以采取行业或区域内联合进行集合信托的方式来实现规模效益。


   而法人受托机构在资信评估、投资与风险控制方面的专业能力是非金融企业所无法具备的。参考国际经验,法人受托模式必将会成为企业年金发展的主流趋势。





201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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