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你朋友来讲,佢确实唔系独生子女;但系对于你朋友的妈妈来讲,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所以佢系可以拿到退休果笔奖励金的。你睇到既系咪旧的计生管理办法?我地单位已经开会学习过了,也讲过呢个问题,新的计生管理办法你果种情况系规定依然享受奖励金和扶助金的。假如我睇错,麻烦你话比我听边条睇错了,免得日后工作出错啦~~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以下优待: (一)在独生子女年满14周岁前申请办理的,领证时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元的奖励金。 (二)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0元。 (三)从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者未再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5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300元。 (五)独生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从女方年满49周岁时起,由政府按每人每月120元标准发放计划生育扶助金;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的次月起,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至每人每月270元。 (六)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七)属于职工的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5日的产假;男方在女方产假期间享受10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已享受前款第(四)、(五)项规定的扶助金的,不再享受第(三)项规定的奖励金。 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适时调整。 独生子女父母发生婚姻关系变动,对于再生育的一方,不再享受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奖励金和扶助金。对于终生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未再收养子女或者未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金和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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