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09年和前夫协议离婚的,是他在外面有人和我提出离婚,我们协议离婚书上写明房子,车和存款归我,因为我们没有孩子,所以没有什么抚养费之类的事,但是11年的时候我多次催他把剩余钱给我,他逼我写了张字条,要我房子不得出售,如果出售的话要把房子的升值部分给他三分之一,房子要去除成本包括装修和供房子的利息也算进成本的,我当时在想,他离婚的是也没要什么,以后我要是卖给他点钱也没什么大关系,我是出于善良就写了,去年我把房贷还完,准备要过户的时候,去地税开免税证明的时候,地税说要判决书合作公证书,当时我们是在民政局签的离婚协议书,也没公证,我现在叫他去公证,他居然反脸了,要挟我给他钱,不给不办,我解释说房子又不是要卖,我不可能给你钱的啊!后来没办法我请了律师起诉他帮我过户,因为房子是联名的,我要求把他过户,前几天开庭了,他也请了律师来,法官建议我们可不可以调解,就按我那张卖房子就给他升值三分之一的字条,我律师问我怎么样,我还是那句,如果我卖房子,我肯定给他钱,但是,他非要我给钱才办理过户,我的律师就说,我当事人没有卖房子,你有证据吗?他的律师说没有只是听说而已,而我律师也说了,现在没卖房子,谁知道升值部分是多少啊!法官也觉得这个不合理,就调解失败,那就只有等官判决了,我律师诉求的意思是要他按离婚协议书上协助我过户,因为不过户的话,以后他生意失败什么的,法院封了有关他名下的物业的话那对我的当事人会造成严重损失,所有请求法官判我当事人胜诉!后来我也知道,很多人像我这个情况很多,离婚的时候说的很好,过户的时候就不配合了,就只能用法律维权了,真是好烦,几年后还要这样,有时候在想这个男人真的输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