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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强制执行大数据报告【不要误导客户保险避债】

20690家庭理财

保单强制执行大数据报告

近年来的法院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负有合法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但存在现金价值的保单的情况,此时法院能否执行其保单现金价值?本分析报告通过对保单强制执行的当前现状、地域分布、裁判意见等进行分析并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
保单强制执行大数据报告
目录
前言

一、样本基本信息
二、人身险保单强制执行
(一)被执行人为投保人
(二)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
(三)被执行人为受益人
三、财产险保单强制执行
四、法院裁判意见一览表

五、保险公司的风险及其应对

六、结语

前言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保险类型的多样化,保险在承担社会保障功能的同时,还被作为投资理财工具广泛使用。近年来的法院审判工作中出现了负有合法到期债务的债务人无其他可执行财产但存在现金价值的保单的情况,此时债权人请求法院解除保险合同或者直接执行保单现金价值是否合法?法院在收到上述请求时,是否会要求保险人执行,保险人是否应当执行?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对保单的强制执行作明确规定,实践中保险公司与法院之间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解除保险合同、扣划保单现金价值等发生分歧。因此,有必要就前述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本分析报告通过中国裁判文书、无讼案例等网站收集裁判文书,对保单强制执行的当前现状、地域分布、裁判意见等进行分析并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同时结合可视化图表,给予读者直观简洁的感受,为您处理类似纠纷提供可参考的数据。


样本基本信息

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

期限:2008年至2016年8月1日(以案件审结的时间计算)
法院:全国各级法院
限定案件类型:执行类案件
检索关键词:执行、保险、保单
案例收集截止日期:2016年8月1日
数量:采样755件
其中裁判观点整理:136件


人身险保单强制执行[p=27, null, left]研究保单能否被强制执行,需分别讨论谁名下的债务、谁名下的保单。因此,我们从债务人(被执行人)分别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三方面进行研究,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的情况为普遍情况,亦是本报告的重点。(注:为方便论述,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不是同一人)

01
被执行人为投保人

1、案件数量年份分布


根据案件数量年份分布图数据可知,2011-2013年此类纠纷数量很少,2011年4件、2012年2件、2013年4件。2014—2016年此类案件激增,2014年31件,2015年61件,2016年至今30件。从数据看出近三年人身险保单执行案件大幅度提升。


2、人身险保单强制执行裁判文书全国地区分布







根据全国各地离婚保险分割裁判文书分布数据,山东省以占比31.60%位居榜首,其次四位依次为:浙江省占比19.10%、安徽省占比11.00%、河南省占比7.40%、江苏省占比7.40%。其余省份占比较少。

3、法院裁判意见
(1)人身险保单可以强制执行的情形及理由

A
可以强制执行
情形1、投保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后负债,投保人不能偿还债务又不自行解除保险合同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偿还债务的,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有权强制代替被执行人对该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提取
【典型案例】(2015)鲁执复字第107号、(2016)鲁执复119号

情形2、被执行人为了规避强制执行而购买人寿保险的,保险合同可被解除,解保后保单现金价值可被强制执行
【典型案例】(2014)浙金执复字第1号、(2014)金婺执异字第3号

情形3、在刑事案件侦查或审理过程中,投保人用赃款购买人寿保险,且保险公司明知保费为赃款而恶意承保的,人寿保险将依法强制解除,购买人寿保险的保费将面临上缴国库或返还
【典型案例】(2014)洪刑执异字第107-32号

情形4、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保险合同向法院提供担保,解除合同退保后或将合同担保给法院后,法院对保单现金价值有权予以执行
【典型案例】(2015)济执复字第47号

上述四种情形在收集案例中的数量如下:



根据图表可知,司法实践中情形1占据多数,在收集的136件案例中,共有115件。其次是情形4,有7件、情形2、3,各有2件。

B
裁判理由
司法实践中的上述4种执行情形中,法院所持的理由如下:
一、保单的现金价值属于投保人的投资性权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

二、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投保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支付保单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方法是确定的,这就意味着保险人在合同解除时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钱是确定的。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投保人享有的一种确定的投资性权益,归属于投保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对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做了严格限制,究其立法本意应是避免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从而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并非是对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保单现金价值的排斥性规定

因此,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投保的人寿保单的现金价值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

C
其他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除上述四种情形外,以下两种情形,人身险保单也能够被强制执行:

情形1、执行过程中投保人自愿退保,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法院有权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一)《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保险法》的上述规定,退保后的保单现金价值为投保人之合法财产,如投保人为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可以强制执行。


情形2、生效民事判决书判决人寿保险合同无效或撤销人寿保险合同的,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时,可以强制解除保险合同,并执行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
法律依据:
(一)《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2)人身险保单不能强制执行的情形及理由:
情形1、投保人与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中将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特殊情形,且未出现保险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
【典型案例】(2014)锡执异字第0037号、(2015)济执复字第2号
裁判理由:合同解除是合同相对人终止合同的一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因此,如果投保人与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中将法院强制执行作为合同解除的一种特殊情形,且未出现保险法规定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只能归投保人所有,法院不宜直接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提取现金价值。

情形2、被执行人投保的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与疾病为投保内容的保险合同
【典型案例】(2014)浙温执复字第36号
裁判理由:被执行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以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与疾病为投保内容,属于人寿保险范畴,具有人身保障功能。法院强制执行该保单的现金价值将会危害被保险人的生存权益。因此,该类人寿保险不宜强制执行。

上述二种情形在收集案例中的数量如下:


(点击图片可以查看大图)据图可知,情形1在不可强制执行中占据绝大多数,情形2占比很少。

4、人身险保单裁判意见分布图
可强制执行与不可强制执行占比如下:



在收集的136个裁判文书中,寿险保单可被强制执行的裁判意见占93%;法院认为不可强制执行的占7%。据此可以看出,在寿险保单能不能被强制执行的问题上,法院的态度更加倾向于保单可被执行

2
被执行人为被保险人

1、被保险人未死亡
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均是不同主体时,法院不能强制执行保单
2、被保险人已死亡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故当被执行人是被保险人且出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三种情形时,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遗产,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典型案例】(2015)港执异字第00006号

3
被执行人为受益人


1、已领取保险金
如果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人寿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将保险金支付给约定的受益人。所以,被执行人是受益人的,法院对该保险金能强制执行。(参见: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问题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典型案例】(2015)兰执异字第00008号

2、未领取保险金
被执行人是受益人,但尚不能因保险合同获得保险利益,此时法院没有可强制执行的对象。

财产险保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是纯经济性的商业保险,是以小的成本换取较大保障的风险经营形式,是一种间接地保障经济利益的形式。这里的保险金不是为了满足对生命、健康的救济而设计的法院对于该险种的执行通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对该保险予以强制执行。(参见:昌邑执行《浅议如何执行被执行人的保险单现金价值》)
【典型案例】(2014)诸执字第66-1号

法院裁判意见一览表



保险公司的风险及其应付
近年来,对于人身保险产品能否被强制执行的问题素有争议,浙江省和广东省分别在2015年和2016年出台相关规范,对本省的执行案件进行指导,详见(2015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

法院会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寿险保单,在下列情形下,保险公司将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1)被法院要求协助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将保单现金价值支付给指定的人。此时,保险公司如协助执行,则存在违反《保险法》和保险合同的风险。
(2)被法院直接裁定解除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协助将保单现金价值支付给指定的人。此时,如果保险公司对寿险保单作退保处理并支付保单现金价值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将面临可能须履行原保险合同的风险。
(3)对法院不合法的司法协助要求,保险公司如果置之不理或者处理不恰当,法院可能会以妨碍民事诉讼为由对其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参见:曹顺明 段冉.《寿险保单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研究》)

实践中,保险公司为了规避可能遇到的风险,常见的做法有:提出执行异议,若法院对异议不支持,则提出复议。穷尽异议程序后,如法院仍然要求保险公司协助执行,则按照法院裁定协助执行。

结语
对本次保险执行类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一般条件下,被执行人是投保人,保单易被法院执行;被执行人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死亡后,若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不用于偿债;被执行人是受益人,领取保险金后法院可强制执行。              

本报告系佳和家事律师团队对裁判案例进行整理研究后所得,由于案例数量、案件类型及研究方法等受到一定限制,且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因此以上报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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