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从广州市计划生育局的法规处某科长得知:"广州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居民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工作、旅游、探亲、留学期间生育的子女取得外国或者港澳台居留权的,不计入家庭子女数;入本市户籍的,计入家庭子女数。"已于2008年二月作了修改,即使去香港生老二都是违法的.
不知有哪位JM看到了相关的政策出台?
[ 本帖最后由 捷捷妈 于 2008-3-12 10:44 编辑 ]
1188258谈天说地
刚从广州市计划生育局的法规处某科长得知:"广州市计划生育政策的第十六条
本市户籍居民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工作、旅游、探亲、留学期间生育的子女取得外国或者港澳台居留权的,不计入家庭子女数;入本市户籍的,计入家庭子女数。"已于2008年二月作了修改,即使去香港生老二都是违法的.
不知有哪位JM看到了相关的政策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