炮轰家政合同“十一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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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举例点评
【条款】“家政公司将向雇主收取聘用服务员的第一个月工资,作为服务员的保证金。”
【案例】2007年8月,张先生从某家政公司雇请来“五星级月子保姆”,月付工资2500元。但家政公司所收取的费用名目繁多,包括“提前支付”的首月工资2500元。张先生后来获悉,这笔钱实际上被扣作了保证金,保姆半年合同期满且无任何争议后才支付给保姆。
【点评】这既违背法理和法律规定,也是对服务员合法权利的侵害。家政公司如果是作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保证金;如果只是提供中介服务,家政公司也不得与雇主约定损害第三人(即家政服务员)利益的条款。
200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