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医疗
1.哪些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①.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含宫外孕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费用,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②.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其他费用。 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其他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2.羊水穿刺能否生育保险报销?
具体要咨询产检医院。因各种DNA检查项目(包括外周血检查、羊水穿刺检查等)种类繁杂,可检查项目较多(例如21-三体、各种基因突变等)部分属于可以报销的,部分属于不能报销的,单纯按外周血DNA产前诊断或产前检测无法判断是否可以报销,如果是广州产检,参保人可携清单至产检医疗机构咨询,异地产检,参保人需持清单与病历资料至各医保分中心咨询。
3.广州市生育医疗保险办理对象
符合以下条件的广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应在确诊妊娠后办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手续(以下简称就医确认手续):
①.用人单位上月已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或规定期间内补缴的在职职工。
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当月医疗保险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
③.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④.当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退休延缴人员。
⑤.当月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并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残职工。
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以下条件的,当月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办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
a.参保男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上月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
b.男职工未配偶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4.生育医疗保险办理条件:
①.生育保险缴费次月即可申请;
②.妊娠满12周后至分娩前办理,如流产引产或实施计生手术,可不受12周限制。
5.生育医疗办理流程:
办理流程:
①孕妈携带相关资料到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
②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受理并审核相关资料,在信息系统录入申办信息后,在参保人申请表上盖章确认。
③对于本地产检本地分娩、本地产检异地分娩或实施计生手术的参保人(不含未就业配偶,未就业配偶均由各医保分中心通过网办办理),请在12周后第一次产检就医或实施计生手术时携资料在医疗机构前台办理。
所需材料:
①.《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申请表》(一式二份,在妈妈网孕育微信公众号首页回复【广州生育】即可获取申请表下载入口。);
②.《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或含预产期的相关病历资料;
③.有效身份证件;
④.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人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或医保卡)或身份证、受委托人身份证;
⑤.单位经办人办理的:经事先提供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在相应医保经办机构备案的,在办理本单位参保人个人业务时只需出示经办人本人身份证。委托情形中的委托书与介绍信可不单独提供,由委托人在《申请表》单位/个人意见栏说明同意委托即可。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前台办理为准。
6.全职孕妈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未就业配偶待遇支付有上限,很多待遇不如户籍地居民医疗保险,能参加户籍地居民医疗保险的,应尽早参加。 未就业配偶生育住院待遇按《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三)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一级医疗机构85%、二级医疗机构70%、三级医疗机构55%的比例支付。
(四)生育保险基金对未就业配偶发生的门诊和住院生育医疗费用的支付限额,参照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相应定额标准执行。”的规定执行。
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未就业,且未参加并享受其他医保待遇。如参保男职工与未就业配偶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也可先凭承诺办理,由各医保分中心核实。 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无需支付住院起付标准,但应在产检分娩或实施计生手术前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如未及时办理的,相关待遇将受影响。
7.产后42天回院检查是否可以报销
生育的医疗费用不包含产后42天回医院复查费用,因此,产后42天回院检查不属于生育保险可支付的医疗待遇,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8.分娩、流产或引产后因有残留需要再次进行清宫,费用是否可以报销?
①.分娩后出现的组织残留,在分娩住院期间行清宫术的,其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畴;出院后再行清宫术的,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②.流产或引产后因组织残留行清宫术的,其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支付。 ③.药物流产后需要行清宫术的,可申请流产或引产待遇,不可同时申报药流与流产/引产。
以上情况为大致处理原则,每位参保人就医情况不同,具体报销以各医保分中心查阅病历等资料后根据政策作出。
9.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如何报销?
①.参保人员需要异地就医的,可选择办理产前检查就医确认时,在申请表的“异地生育或实施计生手术,填写就医地”栏填写就医地,如产检与分娩都在异地的,也可直接办理医保异地就医手续。
②.参保人员已办理产检检查就医备案手续,但未在选定医疗机构产检,在其他医疗机构产检的,可在分娩后携资料至各医保分中,按未按规定就医情形报销,报销限额标准为定额标准的60%。
③.参保人员未办理产检检查就医备案手续,已在医疗机构产检的,可在分娩后携资料至各医保分中心,同样按未按规定就医情形报销。 产检需要定点就医,本地分娩、引产流产与实施计生手术不需定点就医,直接凭身份证、社保卡等就医凭证在广州市任一一家有生育保险资质的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可。 异地产检、分娩、引产流产与实施计生手术的,需要提前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10.生育保险定点医院能否能更改?
参保人在享受生育医疗待遇期间,原则上不得改变选定医疗机构。 参保人如属于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这两种特殊事由,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按如下方式办理:
①.因病情需要变更医疗机构的,由选定医疗机构提出转院;
②.因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选定医疗机构的,根据变更医疗机构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式办理,具体以医保中心为准。
综上所述,生育保险产检要选点,分娩是不用的。 所以产检无论选了本地异地,符合条件需要改点,请联系各医保分中心(可以在穗好办、政务服务网“产前检查就医确认栏”上传申请,各分中心会及时处理),分娩除本地要改为异地需要找医保分中心,办理生育异地就医外(如果属于急诊也不需要提前办理手续),异地改本地,或本地想换一间医院分娩的,都不需要额外办理手续,直接出示卡去医院记账就可以了。
11.单位发生变更,已办理生育就医凭证是否需要变更及待遇是有会有影响?
已办理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的生育参保人,即使参保人单位发生了变更,参保缴费未中断,则已办理的就医凭证不需要变更,参保人可继续在原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其生育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12.什么是生育保险医疗费用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广州市生育保险参保人经批准在异地就医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情形发生的,未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处理的生育医疗费用,可通过至各医保分中心办理生育零报的方式领取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根据报销类型的不同,又分为"产前检查费用支付"、“生育费用支付”与“计划生育费用支付”三个政务服务事项,参保人申请二个以上(含二项)项目的,只要填写一张申请表,有重复资料(例如病历资料等)只需提供一份,不需重复提交。
办理时限: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生育零报费用,可在分娩、终止妊娠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次日起3年内,向各医保分中心申请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