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23〕325号)
二、个人借款人申请条件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及农民(以下简称重点扶持对象)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对其中的妇女,应给予重点支持。
1.提交贷款申请时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
2.有具体经营项目;
3.已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类型,下同);
4.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10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二)其他人员自主创业资金不足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除上述规定的条件外,所创办的创业主体注册登记时间在3年内。
三、小微企业借款人申请条件
1.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
2.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重点扶持对象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者及其创办的创业主体按相关规定同一贷款期限不能同时享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四、贷款额度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借款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创业带动5人以上就业(含5人,不含借款人本人)的,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下简称个人贷款)。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的可按每人最高30万元、贷款总额最高300万元实行“捆绑性”贷款(下简称“捆绑性”贷款)。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下简称小微企业贷款)。
五、贷款期限和利率
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LPR指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借款人协商确定。
贷款期限内,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的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且符合规定的借款人,按规定按期还款后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届满前,借款人确需继续使用资金或因暂时资金紧张预计不能按期还款,但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良好,且创业项目经营正常的,可以向经办银行申请贷款展期。贷款展期只能申请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展期期间不予以贴息,可继续提供担保。
六、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发放流程
借款人依规定向本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或登录广东市劳动保障网上办事系统(https://gzlss.rsj.gz.gov.cn/)提出申请、各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审核借款人资格,担保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按职责尽职调查、经办银行审核放贷,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按规定贴息等环节办理。






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信息查询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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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信息查询查询网站:
http://rsrc.mohrss.gov.cn/jxxx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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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网站:
http://xwqy.gsxt.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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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指导部电话:020-85268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