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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吸“笑气”,
母亲含泪举报!
“我真的没有办法了!”
“赶紧把我儿子‘抓走’吧!”
近日,一通绝望崩溃的报警电话,
突然响彻在浙江省宁波市
宁海县公安局桃源派出所民警耳中。
赶紧把我儿子抓走吧!
而这“大义灭亲”的一幕,
竟源于车上一个粉红色瓶子......
啊?!咋回事儿?
事情还得从王女士联系不到儿子小胡(化名)说起。
那一天,王女士多次拨打电话都未能联系上小胡,于是,她和家人开始焦急地四处寻找,最终,在桃源街道某处找到了小胡。

只见小胡及其朋友坐在车内,精神萎靡不振,叫他们没有任何回应,手里还拿着粉红色瓶子,上网一查,王女士发现儿子竟然在吸食“笑气”,立即规劝儿子戒掉“笑气”,但儿子的情绪变得愈发不稳定。
为了儿子能早日回到正常生活,王女士忍痛拨打了报警电话。

最终,在民警的悉心教导下,小胡及其朋友认识到了吸食“笑气”的危害,并表示以后再也不吸“笑气”。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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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什么是“笑气”?
不是毒品的“毒品”!
“笑气”的专业化学名词为一氧化二氮,是一种无色、有甜味的气体,属于危险化学品,有轻微麻醉作用,可致幻、致人发笑。
安全君科普
在我国,“笑气”已被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但尚未被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来源:央视新闻)
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吸食“笑气”并不会让人真正的笑,而是会令人脸部肌肉失控,进而形成一个诡异的痴呆笑容。
一般来说,当“笑气”进入血液后,会导致人体缺氧,长期吸食成瘾,可能会引起贫血、中枢神经系统损害、甚至器官功能障碍、窒息死亡等。
近年来,因吸食“笑气”而出事的人不在少数,有的人差点瘫痪,有的人脊髓病变大小便失禁,有的人白白丢掉了性命......
2020年6月初的一天,19岁大学生小刘给家人打电话说自己突然瘫痪了,双腿无法动弹。小刘随即被送到了浙江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






经过检查,医生判断小刘的病症应该是吸食“笑气”导致的。
医生向小刘父母表示,小刘吸食“笑气”时间过长,他治愈的可能性已经很低了,大概率要落下终生的残疾了。

2018年5月,西安市中心医院神经内科先后接收了两例特殊的大学生病患:患者1年来出入酒吧吸食“笑气”。
经医生诊断,两人因为长期吸食“笑气”,导致缺乏维生素B12,神经受损。所幸,两人得到了精确救治,避免了截瘫或更严重脊髓病的可能。
还有这些↓↓↓
▼ 体重狂涨,大小便失禁

▼ 四肢无力,手脚麻木、瘫痪

▼ 发疯,甚至死亡

大小便失禁、瘫痪、致死……一个个触目惊心的真实案例,都在无声地警醒着我们:
“笑气”的危害堪比毒品,成为了“不是毒品的毒品”!
希望大家都能以案为鉴,坚决不吸食“笑气”!
不结交有吸食笑气、贩卖笑气行为的人。
不听信“笑气”能治病、“笑气”能解脱烦恼和痛苦、“笑气”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
一旦有朋友利用“笑气”引诱你,请务必远离这样的朋友!
同时,大家要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劝阻,并及时报警。
一旦发现有人违规制作、贩卖、运输“笑气”的行为,请立即报警!
因为非法经营、滥用“笑气”属于违法行为!
“笑气”虽不在法律规定的毒品之列,但属于国家许可后才能经营的物品,若未取得相关销售资质,销售数额或违法所得达到法定标准,将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来源:央视财经)
安全君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吸食“笑气”人员,通常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会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而被处以行政处罚,给予治安拘留。
安全君普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希望大家都能遵守法律法规,远离“笑气”,笑对人生!
再次郑重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千万不要擅自买卖、滥用“笑气”!

资料来源学生安全教育平台综自新闻夜航,宁海公安,陕西省禁毒,浙江城市之声等,如侵权请与本公众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