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晚育有多少产假的?(顺产)
336712怀孕妈妈
200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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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包括:
(一)女职工: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享受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期增加35天;
③晚育增加15天;
④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①持《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就医的医疗费用,实行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一)女职工: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享受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①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②独生子女假期增加35天;
③晚育增加15天;
④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⑤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⑥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①持《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就医的医疗费用,实行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①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②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补贴。
(二)男职工:
领取《独生子父母光荣证》的男配偶享受10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当月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10(天)。
2006/07/25回复
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规定:
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三十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实行计划生育的女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计划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假期及待遇。
广东省企业职工产假规定: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 者增加产假35天。
国务院1988年第九号令 劳险字[1988]2号:对实行晚育(指女24周岁生育第一胎的)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在法定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44天。
好象地方有地方的规定,国家有国家的政策,公司还有公司的章程,都不知以什么为准好!
2006/07/25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