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人双方于2006年5月24日在黄埔区婚姻登记处结婚登记手续。因的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这离婚原因也写得太堂皇了,要实事求是呀!”,
)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XX与XX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座落在XX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30万元,购房时以男主为主贷人贷款20万元,现尚剩余贷示本金18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10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主所有,由女主给会男方房屋折价款2万元并偿还银行所欠贷款。
三、在签协议后由女主去偿还银行贷款并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女方应支付男方房屋折价款2万元。
四、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要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女方承担,若由于男方不予合女方办理 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返还。
五:夫妻无其它共同债权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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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 本帖最后由 我的胸十二 于 2009-6-1 21:2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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