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办理手续
12734情感.婚姻.家庭
申办材料:
(一)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可使用临时身份证。)
2、本人常住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是集体户口的,需持集体户口簿首页的复印件及本人户口的单页原件。请将身份证、户口簿复印在一张A4纸上)。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内容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填写统一格式的声明书)
4、照片。4张大两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背景为蓝色或红色的双方合影彩照)。
以上基本和国内居民登记的材料相同,区别就在下面:
(二)港澳居民、华侨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须分别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香港居民应出具: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澳门居民应出具: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复印件);
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台湾居民应出具:
1、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台湾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原件及复印件)。
※出国人员、华侨应出具:
1、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如材料是外文的,须提供经有资质的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人应出具: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上述证件、证明材料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地点:厦门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统一在厦门民政局办理,各区的民政局没有这个权限)
办理程序: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并颁发结婚证。
201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