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户籍居民到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工作、旅游、探亲、留学期间生育的子女取得外国或者港澳台居留权的,不计入家庭子女数;入广州市户籍的,计入家庭子女数。
夫妻双方在国外留学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回广州市后不作为超生处理。
如果夫妻中女方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时已怀孕的,可以生育;夫妻双方均属华侨或者港澳台居民,回内地定居未满6年的,可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
所谓“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这个“国外”不一定是美国之类的发达国家,也可以是可以花钱买绿卡的南亚或非洲国家欠发达国家。这也是一个合法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