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二天一直在关注小女孩的新闻,太多人都在骂生父后母,可为什么就没人来责怪下女孩的生母?三岁离婚,四年多了,看新闻说女孩三岁后就没有见过自己的母亲,这是为人母的作法吗?看新闻还说,女孩母亲在广州有房有亲戚,想必也会偶尔回来广州,但为啥你又不关心下自己的女儿了,归根到底,自己的生母有很大的责任,怪就怪你为啥要把女儿丢给前夫,自己回香港过自己的日子。所以女人们,离了婚再苦也不要把小孩丢给前夫,后母不会对别人的孩子好的,要是把小孩丢给前夫,最该责骂的就是生母了。除非你能保证小孩一定会过的比自己好。
篮子 发表于 2011-7-11 13:04 我个人觉得无论生母是否没有来见过女儿或者什么其他的过错都不能成为其继母和父亲可虐待她的理由就算生她的妈妈有天大的不对,父亲和继母就可以把孩子饿成这样?没有这个逻辑吧生母应该可以去告吧,孩子都这样了,事情已经这么明白了,可以直接拉二人渣做牢了吧.对吧
黑白的黑:如果生母可以来看一看,我想后母不止于这样对小孩的。查看原文这么肯定?我看也未必吧难道就不存在,就讨厌你生母经常来看孩子,影响我们的生活,等你走了,打得更狠的情况?别人我不知道,建议大家去看看张爱玲的自传小说<雷峰塔>看看她和她弟弟的继母是怎么对他们的.他们的妈妈也经常看一看他们啊
黑白的黑 发表于 2011-7-11 13:03 回复 书箐 的帖子即使真要判给父亲,那生母也不能四年来不见一次呀。这样的生母不作为。 ...象这样生二个孩子,除非其中一个自愿放弃监护权,否则肯定是一个人一个。是啊,象前面MM说的,你如何知道亲母没见过孩子呢,说不定孩子前年去年还没这样瘦,长身体的孩子,只要三个月不吃饱,很快就皮包骨了。现在还要看亲母现身如何说才知道真实情况。就算亲母有二三年没见过孩子了,她有责任,但有可能她这几年也在病中呢?或生活现实所困没法见呢?她有多种可能性导致没见孩子,但不管如何,她没有主观虐待孩子的意愿,这和亲父继母的性质和程度不能等同,所以大家所谴责的方向也会不同。
amee:生母应该可以去告吧,孩子都这样了,事情已经这么明白了,可以直接拉二人渣做牢了吧.对吧查看原文告了以后呢?怎么办?如果她生母确实有不得已的理由导致几年都无法见亲女能怎么办?这个就是我觉得最难过的地方都不知道怪是谁的错才好至于坐牢,我得仔细研究下,看是否够触犯刑法但是直觉是,要够坐牢的标准,估计难
书箐:象这样生二个孩子,除非其中一个自愿放弃监护权,否则肯定是一个人一个。是啊,象前面MM说的,你如何知道亲母没见过孩子呢,说不定孩子前年去年还没这样瘦,长身体的孩子,只要三个月不吃饱,很快就皮包骨了。现在还要看亲母现身如何说才知道真实情况。就算亲母有二三年没见过孩子了,她有责任,但有可能她这几年也在病中呢?或生活现实所困没法见呢?她有多种可能性导致没见孩子,但不管如何,她没有主观虐待孩子的意愿,这和亲父继母的性质和程度不能等同,所以大家所谴责的方向也会不同。查看原文我同意你的观点毕竟从法律上讲,这个孩子的抚养权是交给其父亲的法律责任应该在其父亲身上而其继母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至于其生母,我觉得道德上确实有缺憾,但是法律上是没有什么责任的
篮子 发表于 2011-7-11 13:11 告了以后呢?怎么办?如果她生母确实有不得已的理由导致几年都无法见亲女能怎么办?这个就是我觉得最难过的地方都不知道怪是谁的错才好至于坐牢,我得仔细研究下,看是否够触犯刑法但是直觉是,要够坐牢的标准,估计难唉,孩子谁能给你很好的保护呀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除非她亲妈回来替她告其父亲和继母否则,目前来说,其他人都没有办法来替代的了还有谁有不同理解吗我为我自己的这个理解而郁闷
篮子:"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要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人民法院才处理,不告诉不处理。本条这一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虐待案件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被虐待者不希望亲属关系破裂,更不希望诉诸司法机关对虐待者定罪量刑。因此要充分考虑被虐待者的意思。如果被虐待者不控告,司法机关就不要主动干预,这样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根据本法第98条之规定,如果被虐待者受强制、威吓等而无法向人民民院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起公诉。被虐待者的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控告,有关单位和组织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检举揭发干涉,由人民检察院查实后提起公诉。"奶奶的,啥叫其他单位和组织谁去检察院揭发一下吧!查看原文法律制不了就得动私刑了,谁组织去广碧打贱人的吗
我对生母的出现也不报很大期望。香港的生活压力也是很大的,这个生母要是另组成了家庭,就更难办了。不过,总好过回去原来的家吧。对于生父继母,我还真是一肚子气啊。我们的法律是如此无能啊,对这两个贱人根本就束手无策!刑法260的虐待、情节恶劣是有所指的,现在看起来,虐待时间不是太长(奶奶走后),情节也难以构成刑法上的“恶劣”,估计刑法是没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