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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定点医院手续,能报销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吗?

9110怀孕妈妈

生育就医确定手续是在女职工在怀孕16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从200591日起,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定点医院。


而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期限为:生育医疗费,应当在女职工妊娠至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申办,如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期限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参保职工申办生育保险待遇的,该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所在统筹地区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具体情况是参保人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但未通过单位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凭证》已就医分娩,即没有在怀孕满16周至分娩或终止妊娠前办理《生育就医确认凭证》的,所产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从正常生育过程来看,在16周办理定点医院手续后,便能在定点的医院直接报销因生育而产生的相关医疗费用,而在办理定点医院前的医疗费用一律是不接受报销待遇的,除以下两种情况:


若在妊娠3个月内,未能达到办理定点医院的期限,而发生流产情况的,医疗费用可以按以下标准报销:一级医院门诊是220元,住院是630元;二级医院门诊是250元,住院是700元;三级医院门诊是300元,住院是800(以上皆为报销最高限额,超出限额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若在妊娠3个月以上,达到办理定点医院手续期限的,并已办理定点医院手续(未办理的不能享受),在这段期间发生流产情况的,医疗费用可以按照一下标准报销:一级医院是1300元;二级医院是1400元;三级医院是1500(以上皆为最高报销限额,不分门诊、住院,超出限额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而在大多数的准妈妈中都会存在:定点医院手续,单位不帮忙申办,自己能申报办理吗的问题。


其实从以上的条例规定中都已经可以明确看出,定点医院手续的办理必须通过参保单位申办的,而其中提及到的《生育就医确认凭证》是通过单位申办后,社保局统一通过单位颁发给个人的,所以定点医院的手续是必须有单位参与才能办妥。

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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