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企业法人和股东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享受。
32、何为“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答:“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即“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只具备任何一个特征,则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比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如“用人单位未按照未按照劳动合事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再如,职工因“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虽然是因本人的原因,但不是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也属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3、如何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
答: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根据其缴费年限来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34、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何规定?
答:在广州市统筹区域内,失业前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才可以继续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失业前已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本次失业前已登记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
广州市统筹区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本市上年度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8%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2%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其失业保险金中代扣代缴。
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在扣缴应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若低于当地同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改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在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事时,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不再享受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
失业人员不参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不享受相应待遇。
35、不符合条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怎样享受医疗待遇?
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费补贴。医疗补助金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患严重疾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负担医疗费确有困难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给予不超过本次医疗费百分之五十的一次性补贴。
指定医疗机构,用药范围、诊断项目范围、服务设施范围及相应的服务,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36、外地城镇户籍失业人员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可选择在本市或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选择在本市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原单位所在区的失业保险发放机构申领,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
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将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随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划转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其中医疗补助金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按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额的一半计算。
37、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单位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缴费满一年,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60天内,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证件和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逾期不再受理,未申领待遇的缴费年限重新就业后合并计算。
38、失业人员若对有关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怎么办?
答: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9、失业保险待遇享受期满后,失业人员发生医疗、死亡时有何规定?
答:目前在失业保险政策方面无相关的规定。
40、失业期间生育可否享受失业保险规定的医疗待遇?
答:不可以。
三、医疗保险
41、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具体缴费的组成部分和标准是什么?
答:在职职工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每月须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基数: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该平均数超过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还应当为其所属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42、什么是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答: 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是为《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正式实施(即2001年12月1日)前已退休(职)人员,以及退休(职)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在职职工,能够相应补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义务,保障其退休后享受正常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而设立的。
43、单位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单位还是个人缴纳?有哪些相关规定?
答:用人单位应为本单位每个退休人员一次性缴交标准为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75%的过渡江性医疗保险金,视同缴交10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一次性缴交过渡性医疗保险金确有困难的,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按月分期缴交,缴交标准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按月缴交最长不超过10年,如在此期间退休人员死亡的,用人单位可停止为其继续缴纳此项费用。
(一)如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按以上规定的标准为其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例:王某(男)45岁被某单位招聘,58岁时单位参加医保,缴纳2年基本医疗保险费,那么到60岁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时,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应为其缴纳8年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
(二)如退休前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其退休前10年内在该单位实际工作年限,抵扣其本人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限后,计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剩余年限部分由职工本人补足并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例:陈某(女)47岁被某单位招聘,到48岁时单位参加医保,缴纳2年医疗保险费,那么到50岁单位为其办理退休时,其所在单位按规定应为其缴纳1年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余下的7年由陈某补足并由其单位代收代缴。
44、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需给劳动者计发一次性过渡医疗金?如何计发?
答:自2001年12月1日后,对于离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年龄)不满10年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开除,除名,辞退,辞职等)的合同制职工,用人单位应当按其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期间(按月计算),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标准为:每个月计发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7.5%。
例:杨某(女)2003年满47岁,在单位工作时间为62个月,单位参加医保12个月,2003年9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按2002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92元)的7.5%(156.90元/月)×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50个月=7845.00元计发。
例:刘某(男)2003年满54岁,46岁被某单位招聘,单位未参加医疗保险,2003年8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按2002年度本市职工每月平均工资(2092元)的7.5%(156.90元/月)×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48个月=7531.20元计发。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按劳动合同约定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的女职工,也从其年满40岁开始计发,但计发的年限连同已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例:管理人员李某(女)51岁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单位工作时间20年,单位未参加医保,单位应按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5%×退休前10年内在本单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工作时间120个月(最长不超过10年),计发一次性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给李某。
45、哪些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鑫可由政府资助缴交?具体资助标准是什么?
答: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社会申办退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在2001年12月1日前满25年,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各级政府专项资金金额资助;满20年不满25年的,由政府资助50%,本人缴交50%;不满20年的,其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全部由个人支付。
在享受政府资助时,原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以及在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应计发给其本人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作相应扣减。应由本人缴纳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及其已领取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年限,以其退休参加医保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为标准,由本人相应补足。
例:张某(男)60岁,其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30年,55岁在单位参加了医保,56岁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给其计发5年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以现金形式支付。张某在社会申办退休时,以其退休办理参保手续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5%的为标准计算,补足5年的过渡性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并扣减原来已缴交了1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余下4年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由政府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