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全面保障规划操作指南--生育保险篇
生育保险待遇简介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休假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4)难产假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1)在市医保局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医保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 、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备注:从2011年1月6日开始,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的待遇计发基数修改为“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4 、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补贴。
领取《独生子优待证》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计发。
男配偶假期工资 =上年度本单位人均月平缴费工资÷ 30 (天)× 10 (天)。
三、其它
1、经核定的生育津贴、男配偶假期工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到单位,由单位管理和发放。用人单位要依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广州市实施<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本人。
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低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职工的实际支付,若职工本人平均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职工按规定享受的待遇高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自行解决。
2、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一次性补贴,用人单位要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标准支付给产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