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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三院生小孩变成杀小孩——夺命的医院

21822116怀孕妈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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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卉琦这医生好像也帮我产检过一次,那时就觉得她态度很不好,差不多下班的时候就草草了事!还染了一头黄发,看上去就不像好人!劝各位妈妈不要找这个姓藤的所谓医生产检!楼主这件事她是主责!关键时候不见人,如果中山三院继续聘用这样没责任心的人,难免以后会再出现像楼主那样的事情!惩罚她不但要革职查办,还要她赔偿!草菅人命的医生应该去坐牢!
2013/11/12回复
太可怜了!!帮你声援!!!这样的医院居然还三甲,我呸!!!!!
2013/11/12回复
华三厂家:
就是医生叫买催产药的啊!当然可以告他,不过小孩尸体被三院偷偷火化了,很难验是宫内死还是出生后才死!如果是出生后才死,赔偿高10倍!这就是医院的无耻!只肯赔偿几万!不过就算医院赔偿,一条人命也就几十万,不值钱啊!这可是过失杀人啊!那狗医生应该坐牢,以慰亡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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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给他火化??!太可怜了,小孩出生未呼吸清新空气就走了,连小孩的尸体都保不住。
2013/11/12回复
楼主,你的QQ是多少,我们帮不了你多少,多少有什么事情可以跟我们聊聊,很同情你的遭遇,衷心希望你尽快好起来,再怀上宝宝,做了妈妈都明白,宝宝就是妈妈的命根。
2013/11/12回复
白炭白炭85楼
太恐怖了!这种人怎么能当医生啊?草菅人命啊!
2013/11/12回复
好可怕啊,什么医院啊,医护人员的素质真差!!草菅人命!!
2013/11/12回复
致广州天河区法院陈小曼法官和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公开信
-中山三院陈丽致婴死母残案还要拖延到什么时候?!

中山三院陈丽致婴死母残特大医疗害命案从2012年6月17日发生至今已经1年几,产妇因为医院错误操作大出血和休克,落下脑垂体和多生殖器官损伤萎缩的席汉氏综合症,每天寻医治病,以药当饭,倾家荡产!家属每天过着以泪洗面的日子,处于崩溃的边缘!期间多次和医院协商医院不但死不承认过错,篡改,隐匿病历,还隐瞒病情,耽误最佳治疗时间!
2013年5月7日被逼起诉医院,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医院不同意10大国家级机构鉴定,于是协商广东的南方医院司法鉴定机构, 结果等了3个月被南方鉴定机构以一条技术力量有限就不予受理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明白退回材料的理由,在此公开敬请南方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出明确回答!!!根据16条哪款??哪些技术力量不够,不能鉴定是什么方面的技术力量不够具体指明,对病历问题是否影响鉴定结果只字未提!难道是法官没有履行职责首先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定并发公函给鉴定机构??!要求复印公函被告知没有!!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影响鉴定因果关系难道鉴定机构不需要说明???
2013/11/13回复
致广州天河区法院陈小曼法官和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公开信
-中山三院陈丽致婴死母残案还要拖延到什么时候?!

中山三院陈丽致婴死母残特大医疗害命案从2012年6月17日发生至今已经1年几,产妇因为医院错误操作大出血和休克,落下脑垂体和多生殖器官损伤萎缩的席汉氏综合症,每天寻医治病,以药当饭,倾家荡产!家属每天过着以泪洗面的日子,处于崩溃的边缘!期间多次和医院协商医院不但死不承认过错,篡改,隐匿病历,还隐瞒病情,耽误最佳治疗时间!
2013年5月7日被逼起诉医院,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医院不同意10大国家级机构鉴定,于是协商广东的南方医院司法鉴定机构, 结果等了3个月被南方鉴定机构以一条技术力量有限就不予受理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不明白退回材料的理由,在此公开敬请南方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出明确回答!!!根据16条哪款??哪些技术力量不够,不能鉴定是什么方面的技术力量不够具体指明,对病历问题是否影响鉴定结果只字未提!难道是法官没有履行职责首先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定并发公函给鉴定机构??!要求复印公函被告知没有!!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影响鉴定因果关系难道鉴定机构不需要说明???
2013/11/13回复
致广州天河区法院陈小曼法官和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的公开信
-中山三院陈丽致婴死母残案还要拖延到什么时候?!

中山三院陈丽致婴死母残特大医疗害命案从2012年6月17日发生至今已经1年几,产妇因为医院错误操作大出血和休克,落下脑垂体和多生殖器官损伤萎缩的席汉氏综合症,每天寻医治病,以药当饭,倾家荡产!家属每天过着以泪洗面的日子,处于崩溃的边缘!期间多次和医院协商医院不但死不承认过错,篡改,隐匿病历,还隐瞒病情,耽误最佳治疗时间!
2013年5月7日被逼起诉医院,走上漫长的诉讼之路,医院不同意10大国家级机构鉴定,于是协商广东的南方医院司法鉴定机构, 结果等了3个月被南方鉴定机构以一条技术力量有限就不予受理了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一)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二)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四)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五)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六)不符合本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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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明白退回材料的理由,在此公开敬请南方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做出明确回答!!!根据16条哪款??哪些技术力量不够,不能鉴定是什么方面的技术力量不够具体指明,对病历问题是否影响鉴定结果只字未提!难道是法官没有履行职责首先对病历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认定并发公函给鉴定机构??!要求复印公函被告知没有!!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以及是否影响鉴定因果关系难道鉴定机构不需要说明???
2013/11/13回复
做宫腔镜 哪个医生好?医保卡可以报销吗?
2013/11/19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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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9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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