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2012年2月入职,合同期为三年,2012年10月底因产子休产假,2013年2月底回公司继续上班,上班后领导以公司经营亏损以及本人工作量不饱和为由劝退我离职。因现在我还属于哺乳期间,哺乳期结束是2013年10月底。请问,我接受劝退的话,我该如何与公司谈判赔偿问题,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的话,我的赔偿金如何计算,谢谢!另外,经济赔偿的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是如何计算?因为公司给员工买了生育保险,休产假期间我只是拿了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公司产假期间没有发工资,这4个月相当于是0工资,那么会算在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里面吗?不知道这里有没有法律高手,能帮忙解答下,谢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