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专业人士帮忙分析一下太平洋这个保险条款我这样理解对不对?
18767家庭理财
附加金佑重疾A款(2014版) 20年限交 20年 终身 2580 300000
首期保费合计: 12360
其中有一个特定疾病的定义:本附加险合同所保障的特定疾病,是指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有效且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间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患下列疾病或初次达到下列
疾病状态或在医院初次接受下列手术:
非危及生命的恶性病变指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
(5)TNM 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上面是其中的一个特定疾病,也就是说原位癌属于其中一个。
关于特定疾病赔付是这样规定的: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有效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 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 元。本附加险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附加险合同和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2)本条所述“主险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指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各按相同比例相应减少。
然后有一条关于保险费的豁免条款:
若被保险人符合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除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外,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
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后的首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起,我们每年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豁免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当期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
就是这点豁免的疑问: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当受保人不幸发生了原位癌,即可获得20%的提早给付即6万元,然后从当年起主险及附险的保费均开始豁免,直至发生重大疾病产生赔付或者附加险到期终止。
是这样理解的吗?这样对我们买保险的很划算啊?!免这么多钱
2014/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