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木有赶上广东省生育保险新政要办就医凭证的孕妈
1551051怀孕妈妈
第二十二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生育的,应当事先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公布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材料齐全且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应当即时予以办理确认手续,并在7日内将相关材料及确认情况报送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因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特殊事由确需变更产前检查和分娩的医疗机构的,应当持原就医确认凭证和变更事由的相关凭证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医确认申请表;
(二)医院诊断妊娠证明;
(三)社会保障卡等参保凭证;
(四)享受待遇人员的身份证明;
(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证明。
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办理就医确认的程序及所需材料,由统筹地区规定。
第二十四条 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并且在就医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昨天14:19
精选回帖
1970/01/01回复
chicagodiq17楼
我要吐血了,我老婆是买市社保的。但是从怀孕12周起,她公司所有人都是说,不用急,你直接去产检,生完孩子把所有单据拿回来报销就可以了。所以我现在孩子出生快一个月了,我今天知道有“就医凭证”的存在!从产检到住院,上万元的费用现在社保说没法报销!我觉得这样的做法才是真的不够人性化!!!大家还有没有别的方法帮帮我呢,求各位妈妈了~
2014/12/09回复
chicagodiq19楼
我老婆公司的HR全是小妹妹,也没有生过也没有办过,问了就说回头生了再报销。现在出了这样的问题又没法追究了。但是话说回来,市社保又设置这样并不是妇孺皆知的规则,让交了这么多年生育保险而只生一胎的我们,永远失去了享受生育报销的福利,难道公平吗。。。
2014/12/10回复
chicagodiq22楼
好的,这两天我就去看看。虽然希望不大,但是我真的觉得不合理,便民的就医凭证,不应当成为享受报销的唯一凭证。
2014/12/1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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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移交广州市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省直统筹生育保险属地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625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5号)部署,凡已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原省直统筹职工),从2015年1月1日起移转参加广州市的生育保险。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原省直统筹职工,按广州市现行生育保险的政策、标准和办法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原省直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二、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5号)申报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原省直统筹职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本单位所在行政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手续。
三、已办理生育备案手续且2015年1月1日前怀孕满16周未分娩的原省直统筹职工,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本市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原省直统筹职工凭《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在个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市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原省直统筹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后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的,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先由选定医疗机构记帐,再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选定医疗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标准结算。
五、符合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怀孕满16周、未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的原省直统筹职工,在生育后1年内由用人单位携带医疗收费票据及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本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标准支付,原省直统筹职工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定额结算标准支付;低于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省直统筹生育保险属地管理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函〔2014〕2625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5号)部署,凡已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广东省直统筹生育保险单位职工(以下简称原省直统筹职工),从2015年1月1日起移转参加广州市的生育保险。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原省直统筹职工,按广州市现行生育保险的政策、标准和办法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原省直生育保险的参保年限予以累计计算。
二、符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生育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4〕5号)申报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的原省直统筹职工,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本单位所在行政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备案手续。
三、已办理生育备案手续且2015年1月1日前怀孕满16周未分娩的原省直统筹职工,用人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到本市的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就医确认手续,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原省直统筹职工凭《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在个人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在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本市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四、原省直统筹职工在2015年1月1日后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的,按规定就医发生的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先由选定医疗机构记帐,再由医保经办机构与选定医疗机构按平均费用定额标准结算。
五、符合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在2015年1月1日前怀孕满16周、未领取《广州市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凭证》的原省直统筹职工,在生育后1年内由用人单位携带医疗收费票据及相关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经办机构审核后,符合本市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参照本市医保经办机构与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定额结算标准支付,原省直统筹职工实际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高于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定额结算标准支付;低于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2月31日
2015/01/05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