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同事租了一房子(吉屋),合同年签,现在是第二年,8月底到期。在一年多的租房期间,皆准时缴纳房租水电。现因故要在5月底搬走,已于4月底告知房东。问题:房东表示要没收全部押金(合同有写毁约房东有权没收押金)。同事提出,可到中介处放租,中介费她出。但房东表示就算找到接租客也要另收一个月押金为合同转名费。同事觉得难以接受,现在决定不交本月租金,只交水电费。等到月底新地方好了就搬,不再和房东进行结算。这房东算奇葩吗?同事的行为合理吗?
谢谢各位的回复。补充一下,同事说她愿意在去中介房找租客,未找到新租客前的房费都是她负担,直至合同结束。只是需要到时房东直接和新租客签合同就好了,房东不愿意,要收合同转名费。同事有点想不通,因为毕竟离合同结束也只有3,4个月,租了一年多也想好聚好散,也不是不愿意负责任。第一年签的合同是没有写明没收两月押金的,中介提供的版本,只是说要提前1个月讲。第二年的合同是房东拿过来的版本,没有商量的余地。不过不管怎样,本人也认为需要有合约精神,签了就是签了。希望她能和房东再好好协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