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什么打算呢
四十岁的人生重新开始,宝宝说我在书写屌丝励志史!
22730132谈天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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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服楼主,也感谢在妈妈网里让我们缘分地聚在一起,能看到这么感言感想。我们佩服样主同时也遗憾少了一个好法官,千辛万苦才得到今天又毛不犹豫地潇洒了。无论怎么我们都支持你,你要坚持自己的理想哦

2016/05/30回复

yiyimami 发表于 2016-05-29 22:18
希希(sissi) 发表于 2016-05-29 17:04
LZ的文笔应该很好,不如边走边看边写,做个自由撰稿人?
如果想创业..
2016/05/30回复
的确,不能被一个不那么喜欢的职业框定一生。加油姐姐!
2016/05/30回复

加油,虽然我自己做不到,但佩服你
2016/05/30回复

支持楼主。对比自己按部就班,知识折旧,同样四十,差别太大。向楼主学习!
2016/05/30回复

yiyimami:
快四十岁了,前两周交了辞职报告,即将离开工作11年的地方(还是个铁饭碗),心中有无限感慨和忐忑。上周在自己的公众号发了篇公开的辞职日记“许自己一个十年”,被同行广为转发,阅读量猛增到六千多,默默的工作了那么多年,走的时候刷了单位的头条,也算痛快了一把。潇洒只是一时的,这把年纪砸了公务员这个铁饭碗,还是已婚已育女,将来的路必然难走,尽管有十分的心理准备,仍然充满了忐忑。于是上来妈网开帖,有空的时候上来说说心情,当作是自己的树洞。
查看原文我所不同的是近四十失业也失去人生的方向,现在不知道自己会做啥?迷茫中
2016/05/30回复

看到大家的回复,慢慢都是正能量,十分感谢!每个人的情况不同,不管什么职业,什么岗位,只要肯努力,相信生活会越来越好!人生那么短,做自己想做的事,不管结果如何,也是一件美好的事。
2016/05/31回复

分享一下我写的文章:
当爱情离开的时候 —离婚那点事儿
自从学了法律之后,亲戚朋友向我咨询最多的问题,是关于离婚。这分明不是法律问题。离或不离,是情感问题;怎么离,是人品问题。
一、婚,离或不离
《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款确定了判决离婚的两个前提:一是先行调解;二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是一个程序性要求,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主观判断。在被告明确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调解这个程序性的要求+是否破裂这个主观判断,在实践中就演变成了除法定情形外,第一次起诉一般不予判决离婚的惯例。从裁判者的角度考虑,判决离与不离,案件的难易程度大相径庭。只要一句话,感情尚未破裂,就可以判决不离。反之,则要大费周折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何况,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能够心安理得的偷懒,实在不是一件坏事。
从被告的角度来看,即使是明知感情确已破裂,仍有很多人执守婚姻,不肯放手。究其原因,从情感上来说,是不肯接受离婚的现实。不管是歇斯底里的叫道:他(她)要离,我偏不离,我拖死他(她)!或者是驼鸟一般地回避问题,都是内心拒绝接受婚姻失败的表现。比如我再审过的一件离婚旧案:一桩旧式的婚姻,女方是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男方是大医院的名医。双方共同生活了几十年,生育了几个孩子均已成年。也许是双方差距太大,在垂垂暮年,男方仍坚持要离婚(年轻的时候,组织上也不批准离婚),而女方则坚持不离。拖了好几年,几番周折,判了,离了,女方积累了满腔的怨恨,时不时去男方单位或住处找麻烦,也时不时到法院来找麻烦。长期如此,年复一年。我对她最小的女儿说,劝劝你母亲。她说,都劝了十年,她就是放不下。因为这份执念,十几年来,她奔波在怨念的路上,而不能安享晚年。令人嘘唏!
更多情形下,一方(特别是女方)不同意离婚,是基于经济上的考量。对于一无所长的家庭主妇而言,一旦离婚,经济上就失去依靠,这确实是一个现实问题。不得不说,现有的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下,对于婚姻关系中弱者的保护是不够的,简单说两点。第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看起来很美好的制度,却敌不过现实的残酷。在很多中国人的观念里,家庭主妇所付出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我听到有当事人大言不惭地说:你一天班都没有上过,钱都是我挣的,为什么要分给你?
当爱情离开的时候 —离婚那点事儿
自从学了法律之后,亲戚朋友向我咨询最多的问题,是关于离婚。这分明不是法律问题。离或不离,是情感问题;怎么离,是人品问题。
一、婚,离或不离
《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该条款确定了判决离婚的两个前提:一是先行调解;二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是一个程序性要求,感情是否破裂是一个主观判断。在被告明确不同意离婚的情形下,调解这个程序性的要求+是否破裂这个主观判断,在实践中就演变成了除法定情形外,第一次起诉一般不予判决离婚的惯例。从裁判者的角度考虑,判决离与不离,案件的难易程度大相径庭。只要一句话,感情尚未破裂,就可以判决不离。反之,则要大费周折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何况,中国人的传统观念是“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能够心安理得的偷懒,实在不是一件坏事。
从被告的角度来看,即使是明知感情确已破裂,仍有很多人执守婚姻,不肯放手。究其原因,从情感上来说,是不肯接受离婚的现实。不管是歇斯底里的叫道:他(她)要离,我偏不离,我拖死他(她)!或者是驼鸟一般地回避问题,都是内心拒绝接受婚姻失败的表现。比如我再审过的一件离婚旧案:一桩旧式的婚姻,女方是没有文化的农村妇女,男方是大医院的名医。双方共同生活了几十年,生育了几个孩子均已成年。也许是双方差距太大,在垂垂暮年,男方仍坚持要离婚(年轻的时候,组织上也不批准离婚),而女方则坚持不离。拖了好几年,几番周折,判了,离了,女方积累了满腔的怨恨,时不时去男方单位或住处找麻烦,也时不时到法院来找麻烦。长期如此,年复一年。我对她最小的女儿说,劝劝你母亲。她说,都劝了十年,她就是放不下。因为这份执念,十几年来,她奔波在怨念的路上,而不能安享晚年。令人嘘唏!
更多情形下,一方(特别是女方)不同意离婚,是基于经济上的考量。对于一无所长的家庭主妇而言,一旦离婚,经济上就失去依靠,这确实是一个现实问题。不得不说,现有的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下,对于婚姻关系中弱者的保护是不够的,简单说两点。第一,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看起来很美好的制度,却敌不过现实的残酷。在很多中国人的观念里,家庭主妇所付出的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我听到有当事人大言不惭地说:你一天班都没有上过,钱都是我挣的,为什么要分给你?
2016/05/31回复

受这种观念的驱使,再加上不透明的财产制度,一方隐匿、转移财产就再普遍不过了。如果不是双方坦诚相待,我相信大部分的家庭,可能根本就不知道对方的收入及财产状况。绝大部分的企业或单位,不可能主动或者被动地将员工的收入状况告知其配偶。(据说日本男人的工资是打到妻子帐户的。在某些国家,收入是比较透明的,而且税收是以家庭为单位申报的,夫妻双方都可以查到家庭的收入及财产状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这样的社会现实下,低收入甚至作为全职家庭主妇的一方,在家庭中的地位自然处于弱势。一旦遭遇离婚,如果对方蓄意隐匿或转移财产,必然束手无策。第二,有些国家或地区有离婚后支付赡养费的做法。具有较强经济能力的一方在离婚后仍需向经济能力差、未再婚的前配偶支付一笔赡养费,且支付的金额与婚姻关系持续的年限有关,如此可以确保作为弱者的一方,在离婚后不至于无法生存。遗憾的是中国没有这样的制度,所以对于有些女性来说,拖着不放手,也是无奈之下的选择。
尽管如此,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下,坚持不离婚终究不是明智之举,其弊端也显而易见:首先,即使第一次判决不离,只要原告坚持第二次起诉,一般就会判决离婚。最多也就是拖延一点时间。何况,在对方去意已决的情形下,即使不离婚,在经济上、感情上都不可能获得对方的支持,又有何益?第二,因为爱过,所以慈悲。既然爱过,何苦又不放过?对于双方而言,离婚都是一个煎熬的过程,这个过程拖的时间越长,所采取的手段越激烈,双方之间的矛盾就越深,不过是加重彼此的伤害。第三,离婚本来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一旦走上法庭,有双方家庭或者律师介入,问题就变得更为复杂,往往就变成了人品的比拼:你不仁,我则不义;曾经亲密无间的两个人,相互算计,眦睚必报,将人性中最丑陋的一面发挥到极致。
我始终认为,一段失败的婚姻,要么是选错人(有网友说,你婚后流的泪,都是你婚前脑子进的水。多么痛的领悟!);要么是没有经营好。如果一开始选错了人,回头是岸,及时止损,方为上策;若是执迷不悟,不肯回头,可能是南辕北辙。不管怎样,保持内心的独立和坚强,在遭遇婚姻危机时,才能保持尊严。
尽管如此,在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下,坚持不离婚终究不是明智之举,其弊端也显而易见:首先,即使第一次判决不离,只要原告坚持第二次起诉,一般就会判决离婚。最多也就是拖延一点时间。何况,在对方去意已决的情形下,即使不离婚,在经济上、感情上都不可能获得对方的支持,又有何益?第二,因为爱过,所以慈悲。既然爱过,何苦又不放过?对于双方而言,离婚都是一个煎熬的过程,这个过程拖的时间越长,所采取的手段越激烈,双方之间的矛盾就越深,不过是加重彼此的伤害。第三,离婚本来是两个人之间的事,一旦走上法庭,有双方家庭或者律师介入,问题就变得更为复杂,往往就变成了人品的比拼:你不仁,我则不义;曾经亲密无间的两个人,相互算计,眦睚必报,将人性中最丑陋的一面发挥到极致。
我始终认为,一段失败的婚姻,要么是选错人(有网友说,你婚后流的泪,都是你婚前脑子进的水。多么痛的领悟!);要么是没有经营好。如果一开始选错了人,回头是岸,及时止损,方为上策;若是执迷不悟,不肯回头,可能是南辕北辙。不管怎样,保持内心的独立和坚强,在遭遇婚姻危机时,才能保持尊严。
2016/05/3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