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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6月进入全民医保时代 外来工子女可参保(添加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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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9 02:32:31 来源: 金羊网(广州)

  •   核心提示:从今年6月1日起,广州将迈入“全民医保”时代。日前,广州市政府正式发布《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覆盖了全部广州户籍人口和外来从业人员子女,惠及人数约有150万人。




下个月,儿童就可享受医保待遇本报记者邓勃摄  
新快报5月19日报道

从今年6月1日起,广州将迈入“全民医保”时代!昨天,广州市政府正式发布《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覆盖了现有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外的全部广州户籍人口,并涵盖了具有本市学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子女,惠及人数约有150万人。这堪称广州社会保障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崔仁泉表示,广州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考虑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广泛汲取外地成功经验,体现出广州特色:

———明确政府主导责任。一是政府公共财政每年对参保人员平均资助标准人均122元,高出广东平均水平(2007年为52元/人·年)一倍多;二是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城乡低保、低收入家庭成员和重度残疾等困难群体缴纳个人应缴纳的费用,即个人免费参保。

———医疗待遇总体水平较高。首次参保的居民医保基金的总体支付率达到了62%以上,连续参保两年以上的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率达到了67%以上,高于省要求支付40%-60%的水平。居民医保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两倍(2007年度执行72642元/年)。

———享受医疗待遇范围较广。不仅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的全部项目,还包括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医疗待遇,以及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老年居民的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制度体系内有关政策紧密衔接。广州居民医保与职工医保和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制度执行同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医疗服务、药品目录标准;就医管理办法和医疗费用结算等政策相衔接;参保人身份和需求发生改变时,可顺利进行医保参保险种的转换承接,并能连续享受相应医疗待遇。

———建立激励和风险防范机制。一是建立连续参保两年以上医疗报销标准增加5个百分点的连续参保激励机制;二是采取灵活办法,确保新生儿、在校学生及《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居民及时享受医疗待遇;三是建立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及政府补助等基金风险防范机制。

———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力度大。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和老年居民的普通门诊主要限定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并对其按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基金按70%支付,而其他医疗机构仅按40%支付,促进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

外来工子女参保须有广州学籍

实惠多多的广州居民医保,应该如何参保?如何报销?外来工子女是否随便可参保?……昨天,本报记者就相关热点采访了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处长张学文。

记者:居民医保如何参保?

张学文:首次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资料,到相应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果是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由相应的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纳入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 围的城镇居民到各区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中的重度残疾居民到各区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如果是其他居民,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需变更参保资料或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托幼机构、学校或个人到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

记者:什么时候可享受待遇?

张学文:参保人员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记者:是看病后拿着单据去报销吗?

张学文:不是。除像新生儿等补报的情况外,参保人参保缴费后,即可领到医保卡,凭医保卡就医。无论是住院还是门诊,直接进入电脑管理,出院或看门诊时,应该由基金支付的,由医院与基金结算;应该由参保人自付的,则由参保人直接支付。比如,看了100元的门诊,如果可报70%,则直接给30元就行了。

记者:外来工子女也是受惠对象,是否可随意参保?

张学文:办法明确,具有本市学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子女可参加广州的居民医保,因而必须符合教育部门的有关学籍规定。
记者:灵活就业人员能否改参加居民医保?
张学文:居民医保是针对非从业居民的,只要有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不能按此参保。而且,两者缴费有差别,待遇水平也有差别,灵活就业人员按居民医保参保并不划算。

未成年人参保

每年交八十元

哪些人可参加广州的居民医保?如何参保缴费?何时可享受待遇?昨天,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崔仁泉详细介绍了有关情况。

据介绍,广州居民医保的适用人群范围包括两类,一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未成年人);男年满18岁至60岁、女年满18岁至55岁的非从业人员(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老年居民)。二是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在校学生)。此类人员凭合法学籍参保,不受户籍限制。
参保一年要交多少钱?据介绍,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个人缴纳80元/人·年,政府资助80元/人·年。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480元/人·年,政府资助100元/人·年。老年居民个人缴纳500元/人·年,政府资助500元/人·年。
合理选择医院可降负担

本参加居民医保后,住院报销的情况如何?昨天,劳动保障局专家介绍,参保人应合理选择医院,不要“不管大病小病,有病就直奔三级甲等医院”。

据介绍,居民医保住院的起付标准,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在职职工 起付标准的30%执行;非从业居民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执行;老年居民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执行。

按规定,参保人员均应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按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7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0%的比例支付。

符合以下情形的,以上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

各类参保居民起付标准

医院等级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 非从业居民 老年居民

一级医疗机构 150元 500元 350元

二级医疗机构 300元 1000元 700元

三级医疗机构 600元 2000元 1400元
举例:

例一:某幼儿参保后,在二级医院住院,在报销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为1万元。

可报销的金额为:〔10000元(医药费)-300元(起付标准)〕×70%=6790元

例二:某老年居民参保后,在二级医院住院,在报销目录范围内的医药费为1万元。

可报销的金额为:〔10000元(医药费)-700元(起付标准)〕×60%=5580元

大学生参保比公费医疗更划算

目前部分大学生已有公费医疗,参加居民医保是否划算?昨天,广州市劳动保障局医保处处长张学文说,居民医保的待遇将超过目前大学生的公费医疗。

据介绍,目前在广州的部委属高校、省属高校、市属高校等学生多达68万人,其中部分公办高校学生享受按人数平均每人每年60元补贴标准的公费医疗。

张学文表示,这种所谓的公费医疗与广州市机关单位的公费医疗是不同的概念,实际上由于费用不足,很多高校只能将其包给一家医院,有些只能保证门诊平均10元的标准,而目前广州医疗的单次门诊费用120多元。学生住院往往只能靠附加的商业保险,如有重大疾病,往往需要发动师生捐款。而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后,将实现更大范围的统筹,待遇水平会提高。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马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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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0822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劳动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2007〕40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公办或民办中小学校、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8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8岁、未满60岁和女年满18岁、未满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第三条

建立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疗保险)制度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等、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以及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基金使用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居民医疗保险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居民医疗保险事务。
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地税、信息办、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居民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以下统称年度)。

第六条
首次申请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应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资料,到如下指定相应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一)入托幼机构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由相应的托幼机构或学校统一到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纳入本市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范围的城镇居民到各区民政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其他居民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连续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新年度不需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缴纳当年居民医疗保险费后,其居民医疗保险关系自动延续;需变更参保资料或停止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由托幼机构、学校或个人到原参保登记部门办理。
第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以下标准和办法筹集: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的缴费标准为16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80元/人·年。
(二)非从业居民的缴费标准为58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48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100元/人·年。
(三)老年居民的缴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其中,由个人缴纳500元/人·年,各级政府资助500元/人·年。
第八条

政府资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费所需的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纳入每年财政预算。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重度残疾人员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其个人应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设立的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缴纳。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用人单位可对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适当补助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所需资金从原劳保医疗资金渠道列支。具体补助标准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居民医疗保险费按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征收。新增参保人员应当按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居民医疗保险费一经缴纳,不予退还。
个人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由地税部门征收,首次参保的在办理参保登记的次月征收;新年度连续参保的在每年6月征收。
社会医疗救助金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当年6月底前,统一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各级政府的资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在次年3月底前,将上年应资助资金统一划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财政资助资金划拨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经省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第十条
居民医疗保险年度参保缴费的人员,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中途参保缴费的人员,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年度内未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的,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时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在校学生在当年10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当年7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缴费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享受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范围,参照城镇职工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的有关规定执行。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同时享受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第十二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参保人员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以下统称起付标准),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的30%执行;
(二)非从业居民按在职职工起付标准执行;
(三)老年居民按退休人员的起付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一)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按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0%、一级医院70%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院60%、二级医院70%、一级医院80%的比例支付。
(二)符合以下情形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对各等级医院的支付比例分别增加5个百分点:
1、在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
2、连续两年及两年以上参保缴费的;
3、原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停保后3个月内转换按本办法参保缴费的。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待遇范围及标准支付。
第十五条

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老年居民到定点医院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所在学校的医疗机构就医,按70%的标准支付,其它医疗机构按4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二)老年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普通门(急)诊就医,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第十七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在保险年度内疾病、意外事故以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的基本医疗费用。
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的项目和目录范围及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参保人员的就医管理及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等办法,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因患重大疾病导致医疗费用负担过重影响基本生活的参保人员,在其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后,可申请社会医疗救助。具体办法由市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当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收支不平衡时,通过调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医疗待遇标准及政府补助等方式解决。
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和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节余情况拟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单独建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及有关法律责任,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参照本办法制定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 本帖最后由 lilyxuli 于 2008-5-23 16:09 编辑 ]
200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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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islamirislam沙发
2008/05/19回复
junsijunsi板凳
2008/05/19回复
谢谢
2008/05/19回复
2008/05/19回复
ysyxlsysyxls6楼
2008/05/20回复
2008/05/20回复
2008/05/20回复
2008/05/20回复
qiuhyqiuhy10楼
我是广东但非广州的城镇户口,看来是享受不到这些待遇的了。
公司是私企,没有强制施行非广州的城镇户口生育保险,所以现在BB要出世了都是自费的,现在新施行的全民医保也不把非广州的城镇户口居民算在内,唉,这就是我们我们外地城镇户口的人的悲哀,什么受惠保障都没有。
2008/05/20回复
我昨天问过幼儿园,园长说没收到上级的通知,我打12333问过,到6月份有相关的文件出台,等6月份再留意一下。

[ 本帖最后由 静静的妈 于 2008-5-20 09:48 编辑 ]
2008/05/20回复
AllinAllin12楼
2008/05/20回复
包括花都这边的城镇户籍吗?
2008/05/20回复
不是好明白,即是如果城镇居民不是已经有医保了吗?是村委每年帮我们村民交的,是不是和这个一样的呢?
2008/05/23回复
alindaalinda15楼
2008/05/23回复
今天看到正式的文件,可是还是不清楚到底如何才能参保?
2008/05/23回复
2008/05/23回复
2008/05/23回复
豆苗和豆子:
初生宝宝的在那里购买呀?要带是什么资料?盼知道的妈妈回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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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也想知道,是否去居委办呢?有无妈妈知道?
2008/05/25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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