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
1、完全房产住户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于2021年5月7日(含)前取得该房产的100%产权并入户入住,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其适龄子女由对口小学接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完全房产住户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不完全房产住户
(指户籍地房产是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他人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人户一致,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同时拥有2套或以上不完全房产的,按房产权属占有比例最大的不完全房产所在地统筹安排学位;该房产对应的学位已被占用、或监护人另有完全房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与祖辈同户籍同住在祖辈(直系亲属)的完全房产,且该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在学位未被占用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适龄儿童随祖辈居住的其他情况,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随非直系亲属居住户
户籍挂靠在本区非直系亲属房产,且实际居住在本区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街道公共集体户
适龄儿童的户籍在本区街道公共集体户,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本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持合法有效租赁备案的,原则上由户籍地对口小学接收。
6、租住户
(1)租住国有房产或单位公房:本区户籍(非街道公共集体户)的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租住在本区国有房产或单位公房的租住户子女,人户一致,且该住房为适龄儿童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且学位未被占用的,原则上由对口小学接收。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本区国有房产或单位公房租住户的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租住私人住宅:本区户籍(非街道公共集体户)的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其在本区租赁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且持合法有效租赁备案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非海珠区户籍的穗籍适龄儿童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以在2020年8月31日(含)前租住本区住宅用途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并同时办理合法有效租赁备案,且房屋租赁期限至少到2023年8月31日(含)的租住户适龄子女,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不符合上述租住条件的适龄儿童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7、拆迁户
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安排在海珠区居住,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实际在海珠区居住的临迁户适龄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租赁合同及租赁备案,且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升学季,家长们问的最多的一个问题:我们家这种情况,能不能入读对口小学?会不会被统筹啊?
先来解释两个重要的名词:
1、地段生(对口入学——由对口小学接收)
每年广州市教育局都会对广州市的公办小学划分招生地段。在符合“人户一致”的条件下,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名手续,可以按地段入读户籍所在地附近的公办小学。
“人户一致”是指适龄儿童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实际居住证明(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地址一致。公办小学学位按照人户一致原则安排学位。
2、统筹生(统筹入学——安排居住地附近3公里内学校)
如果适龄儿童不能满足对口入学条件的话,就是统筹生,需要统筹入学。统筹生要等公办小学录取了完地段生后才开始被录取。而且录取的学校也不像地段生那样,肯定只进某一所学校。
当公办小学录取完地段生之后,各区教育局查询区内公办小学的学位剩余数后,安排统筹生的录取。录取规则是在统筹生实际居住地附近3公里内的任何一所小学。
“实际居住地”是指以适龄儿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拥有产权并实际居住的地点,或适龄儿童的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确无房产,但居住在祖辈房产或合法租赁并实际居住的唯一地点。
>>>广州各区小学学位分配原则
>>>越秀区
1、完全房产住户
(1)常住户: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或母全权所有(包括父母共同全权所有、父母与子女共同全权所有),由对口小学接收。
(2)新住户:对在当年5月新生报名前购买现楼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的一手房业主子女,由对口小学接收。在报名之日后购买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且符合接收条件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即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实居地周边学校安排学位)。
(3)二手房住户:已购二手房且人户一致的业主子女(需提供房产证),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如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4)小面积房产住户:适龄儿童的父母截止至2015年4月15日前(含2015年4月15日)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的独立房产,并实际居住,由对口小学接收。于2015年4月15日后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是其唯一居住地,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不完全房产住户
(指与适龄儿童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拥有):适龄儿童的父母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即在广州市内没有其他房产或居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3、随祖辈居住户
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直系亲属)家,适龄儿童及其父母户籍和实际居住地均在此祖辈家,由对口小学接收。适龄儿童与父母的户籍搭在祖辈家,但适龄儿童的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由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4、随非直系亲属住户
居住在适龄儿童非直系亲属的房产,该居住地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5、租住户
(1)具有越秀户籍的适龄儿童,其父母为承租人并租住越秀区辖内的房屋:
①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产权房,人户一致并能提供相关租住凭据。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在越秀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学生,是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广州市内另有房产或报名时在同一住宅单元已有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学生,由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②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私人房屋或租住非本单位产权房,是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2)具有广州市内其他区户籍(不含越秀区)的适龄儿童,其父母为承租人并租住越秀区辖内的房屋,是其在广州市内的唯一居住地:
已办理完备手续(持住建部门认可的有效期内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单位审核时间应在2020年4月30日(含4月30日)前,租期至少到2023年4月30日(含4月30日)(以登记备案租赁限期时间为准),同时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没有小孩在越秀区小学登记就读1-5年级,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如不符合以上条件,需回户籍地申请学位。
6、集体户
适龄儿童及父或母均属广州市越秀区集体户并实际居住在本区,集体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到实际居住地申请入学,学位安排办法视情况参照以上1-5类执行。
7、拆迁户
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提供居住地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我区辖内居住的临迁户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位。
凡符合统筹安排条件的学生以相对就近的原则安排到实居地3公里范围内的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