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普宁的,这几天也在了解这方面的信息,但是咨询了普宁社保局说没有这项业务办理呀!
听说过一次性补缴社保几万块,到了退休年龄就可以领取社保的事情吗?想给父母办理
4524594家庭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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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gar66:
可以的,我老妈去年12月补缴了5万多(一次性补了15年的养老保险),从今年1月开始就有钱自动打到她帐上了。有700左右。而且我妈才53岁都可以办啦这是去年7月出的新政策,全都可以回户籍所在地补缴的,次月就有退休金拿了。你打电话回当地的劳动局咨询吧[ 本帖最后由 sugar66 于 2011-3-9 14:37 编辑 ]
查看原文请问你老家是哪里的呢?
2011/05/22回复
理财-Jennychen:
您好! 回户籍所在地办理。您父母是否符合具体请看下文。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3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粤府〔2006〕96号文继续缴费条件的参保人。 二、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选择向继续缴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二)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及以上,并且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 三、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标准 按申请人缴费年限未达到15年的时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为10年),以申请趸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及年递增5%的幅度为基数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趸缴金额=申请趸缴时所在社保年度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第1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第2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第3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2+…+第n个社保年度缴费月数×(1+5%)n-1〕×缴费比例。 其中: 社保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缴费比例:申请趸缴时当地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 四、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 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中,按缴费基数8%计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计入统筹基金。 五、缴费年限和缴费指数 一次性趸缴年限与趸缴前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一次性趸缴期间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 六、办理缴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继续缴费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有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审核申请人员的申请条件,计算趸缴年限和趸缴金额,向申请人出具审核意见。 (三)缴费。经批准一次性趸缴的人员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同意一次性趸缴的审核意见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申报缴费。 七、申领待遇 一次性趸缴人员缴清全部费用后,可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发放。 八、退费情形 一次性趸缴人员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日前(不含当日)死亡的,一次性趸缴的养老保险费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 九、实施时间 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查看原文这种补缴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是按照上一年度的职工收入作为基数递增5%,可想而知,目前的社保费对应的基数跟以前比较是什么样的情况,要补缴就按照之前的基数进行补,这样才有意义。
2011/06/22回复
聆听所至:
这种补缴方式最大的问题在于是按照上一年度的职工收入作为基数递增5%,可想而知,目前的社保费对应的基数跟以前比较是什么样的情况,要补缴就按照之前的基数进行补,这样才有意义。
查看原文是啊!不过,换个角度,现政府给老人发放的养老金也是参考目前的消费水平发放的。所以,就当给正在享受社保待遇的人做点小小贡献吧!
2011/06/22回复
栀子花开呀:
同样问一下:本人刚转广州户口。在老家买过16年社保。3年医保。可不可以转到广州?在广州这边没有工作也没有买过社保和医保~~谢谢~~~
查看原文户口在广州,可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灵活就业人员或者居民社保哦!
2011/06/22回复
理财-Jennychen:
从2010年1月1日起,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广州市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规定执行。(一)转入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办理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2.广州市户籍且正在本市就业并参保的;3.经县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且正在本市参保的;4.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缴费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缴费年限10年以上参保地且属广州市户籍的。(二)办理转入时需携带资料1.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包括户主页及本人页)各一份;2.转出地社保机构加盖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3.因属特殊工种,患病,军转干部批准提前退休的提供《广州市提前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4.用人单位代办的还需提供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办理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11楼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公务员业务科
查看原文谢谢了~~~~~~~~
2011/06/23回复
栀子花开呀:
谢谢了~~~~~~~~
查看原文举手之劳,不用客气。
2011/06/24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