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这个也是争议要点啊
其实举个例子大家就清楚了
比如.张三婚前贷款购买一套价值100万的房子,房产证上登记张三的名字,首付40万、婚前已经还完贷款10万
那么跟李四结婚以后夫妻一起还贷款40万,还剩余贷款10万未还清。
离婚的时候,这个房子市场价值220万
那么怎么分呢
首先,法院会要求张三李四自行协商,那么就是双方同意就好。如果李四有本事,叫张三把房子全部给李四,这个法院不会反对。
如果张三李四对房产争执不下,没有办法达成协商,非要麻烦法院来处理,那怎么判决呢
房子一定是张三的,既然房管局认可的就是张三是房主,这个就不改了,免得麻烦。(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同时,剩余的10万贷款也是张三个人债务了,如果张三不按时还款,银行不可以找离婚以后的李四的麻烦。
一起还贷部份占房子产权40%,这40%是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平分的。现在房子价值220万,一半就是88万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张三给予李四44万补偿。
所以,这个对方个人婚前的房产只要婚后到离婚前有还贷,那么这部分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可以均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