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8179谈天说地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条是规范那些不离婚,却不给钱养育子女的王八蛋的
就算没有离婚,如果一方就是不给钱养孩子,是可以以小孩的名义是可以告到法院的
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所以还包括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
但是反过来,这个也是平等对待男女的,母亲也要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那没有收入的母亲如果遇见不讲道理的老公,回头还以子女名义告个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那就悲剧了
所以,家庭妇女真是伟大,这样的可不是一般的亚历山大啊!
再次提醒各位姐妹注意
这条隐含意思是,老公不给家用是不违法的,不养老婆也是不违法的,只有不养孩子才是违法的。

坐等篮子八,谢谢普法,女人要懂法!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个的意思就是说呢,如果不离婚是不给分夫妻共同财产的
但是呢
如果张三这坏东西在外面做生意,把钱都转走了,或者跑澳门瞎**了,李四只要有证据了,就可以跟法院说,咱虽然现在不离婚,但是帮我们把目前的钱分了吧,他要赌就赌完他那半吧
这条无所谓好坏,真遇见那样的人,这条估计操作起来也难
但是多少有点保障吧
还是有很多善良的女同胞们,就算遇见这样的白眼狼为了孩子也不想离婚的,至少这条可以少多保住点财产用来抚养孩子。
第二点相当有意思,不过可能一般人都不会注意
今天有个帖子非常给力,就是说,其实中国婚姻法这样一搞,赡养老人问题就严重起来了
我非常赞成
本来中国的亲权法律体系里面,就没有规定对配偶的父母有赡养义务的
我是说义务,义务,如果你自愿赡养公婆还是非常值得赞同,从到道德上也是应该的
好象也就继承法提到一点,配偶死亡后,继续赡养对方父母的,在老人去世后,该尽过赡养义务的人可以获得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条的隐含意思是,做媳妇的本来就没有公婆遗产的继承权,除非李四在做了寡妇以后还继续赡养老张和老张太太,他们去世的时候可以给李四一份,也不是必须的,仅仅是可以。
那么这个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意思就是说
如果李四妈妈突然骨癌住院,李四娘家为了救老人家已经没有钱了,李四要拿自己家的钱出来救老娘。张三说了,这个病没有得救的,多少钱都填不了无底洞。坚决不肯出钱
这个时候,李四可以申请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用自己的那部分去救老娘
不过,等法院分割完了,她老娘还在不在啊?就现在法院那速度,我非常不乐观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这个好难啊,到底是什么意思啊?
难道除了除孳息和自然增值还有其他收益吗?
来源是哪里?
没有关系,不明白现学
我查查查,搜搜搜
我大概是这样理解的,不一定对啊
李四婚前有一套价值50万的房子,一笔5万存款
婚后,房子价值涨到100万,存款加利息也有5万5千了(那有那么高的利息,呵呵,比如了比如)
那么房子增殖的50万,和那5千利息,都是李四婚前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这都是李四的个人财产
有天李四把房子变现,把存款取出来,投资了股票
那股票又赚了钱了,这个钱就不是婚前财产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了
算做生产经营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了
然后李四又把股票怎么怎么
最后李四的钱都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
这样搞,以后谁敢随便乱动婚前财产啊,我觉得越解释越复杂了!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这条太隐晦了
饶来饶去,肯定要把人给饶晕的
先说什么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