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专家版版主】 彭律师 (执业18年的大律师)免费咨询(大家帮顶吧)
9045824579情感.婚姻.家庭
[ 本帖最后由 微微她爸 于 2011-5-5 13:15 编辑 ]
2009/07/07
全部回帖

微微她爸:
1、孩子的抚养权,你若争取的话,基本上都会判给你;2、房子、车子都是共同财产,一人一半,若你不想卖房子,则需按市场价扣除银行贷款后,补偿价值的一半给对方,当然车子,你也能分一半,可以再应补偿对方的房款里扣除汽车价值的一半;3、他借的债务,若他无法证明是用于家庭生活,则,该债务与你无关;4、抚养费,若对方没有固定收入,可以参照当地平均抚养成本,若有固定收入,则按其月收入的20-30%支付
查看原文谢谢彭律师这么快速的回复。
我还想咨询下两个问题:
1、我和我先生是2007年10月登记结婚的,房子是我们登记结婚前几个月买的(2007年5月拿的房产证),首付加装修一共18万(我父母借了13万,我们各自出了2.5万),婚后一人承担家庭生活费,一人缴房袋,这样离婚房子分割也是一人一半么?
2、我先生借钱做生意算不算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因为我没见过他的借条,所以也不知道他具体借了多少钱,他做什么生意我大概知道,但不知道赚了多少亏了多少。
我还想咨询下两个问题:
1、我和我先生是2007年10月登记结婚的,房子是我们登记结婚前几个月买的(2007年5月拿的房产证),首付加装修一共18万(我父母借了13万,我们各自出了2.5万),婚后一人承担家庭生活费,一人缴房袋,这样离婚房子分割也是一人一半么?
2、我先生借钱做生意算不算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因为我没见过他的借条,所以也不知道他具体借了多少钱,他做什么生意我大概知道,但不知道赚了多少亏了多少。
2013/02/27回复

花若曦:
谢谢彭律师这么快速的回复。我还想咨询下两个问题:1、我和我先生是2007年10月登记结婚的,房子是我们登记结婚前几个月买的(2007年5月拿的房产证),首付加装修一共18万(我父母借了13万,我们各自出了2.5万),婚后一人承担家庭生活费,一人缴房袋,这样离婚房子分割也是一人一半么?2、我先生借钱做生意算不算用于家庭生活支出?因为我没见过他的借条,所以也不知道他具体借了多少钱,他做什么生意我大概知道,但不知道赚了多少亏了多少。
查看原文借你父母的13万,除非他承认,否则,是会被认定为你父母对你们两夫妻的赠与。
2013/02/27回复

彭律师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孩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还要给抚养费吗?如果男方愿意给抚养费,抚养费是否还适合用:“抚养费,若对方没有固定收入,可以参照当地平均抚养成本,若有固定收入,则按其月收入的20-30%支付
”这一条。再有抚养费所说的固定收入是应收金额,还是实收金额呢?麻烦你了!!!
”这一条。再有抚养费所说的固定收入是应收金额,还是实收金额呢?麻烦你了!!!
2013/02/28回复

禅悟人生:
彭律师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归男方,孩子跟随女方生活,男方还要给抚养费吗?如果男方愿意给抚养费,抚养费是否还适合用:“抚养费,若对方没有固定收入,可以参照当地平均抚养成本,若有固定收入,则按其月收入的20-30%支付”这一条。再有抚养费所说的固定收入是应收金额,还是实收金额呢?麻烦你了!!!
查看原文从法律上来讲,不需要,但为了孩子,建议还是出点吧
2013/02/28回复

你好!彭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是这样的,我一位女性的朋友,她很可怜,跟她老公在一起12年了,才结婚的,现在还生了一个小孩,那小孩现在才9个月大,因为家里的关系男方家里人要她老公和她离婚,因为孩子不到2岁他离不了,我觉得我的朋友很没有保障,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经济都没有一个保障,她现在也没有工作,所以我想咨询下,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有什么办法来保卫一下我的朋友吗?
2013/03/02回复

伊莎贝拉飞儿:
你好!彭律师,我想咨询一下,是这样的,我一位女性的朋友,她很可怜,跟她老公在一起12年了,才结婚的,现在还生了一个小孩,那小孩现在才9个月大,因为家里的关系男方家里人要她老公和她离婚,因为孩子不到2岁他离不了,我觉得我的朋友很没有保障,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经济都没有一个保障,她现在也没有工作,所以我想咨询下,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有什么办法来保卫一下我的朋友吗?
查看原文不知道你说的保障,是指什么。
2013/03/03回复

微微她爸:
发生这种事情,建议最好报警,并去医院做诊断。在没有报警的情况下,是无证据的
查看原文其实我是想知道在争吵时发生的不是很严重的,只是动了下,这样是不是也算是家暴
2013/03/04回复

你好,婚前家公有一房子被征用,后来分了一块地写的是老公的名字,婚后陆续建成城中房,这房子是婚后财产吗,还有一台出租车原来是家公的名字婚后变更为老公的名字,是婚后财产吗,谢谢彭大状
2013/03/04回复